1997年12月,《京都議定書》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補充條款制定,建立起了國際
碳排放交易的框架,具有法律約束力,于2005年2月生效。根據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20年以前沒有強制
減排義務,可參與項目減排量信用的交易,主要是
CDM項目的交易;在國內,主要交易產品為地方配額和中國核證自愿減排量(
ccer),碳排放交易機構多以綜合性的環境能源權益交易機構出現,業務范圍還包括排污權、
節能量、
節能減排相關知識產權、實物資產、行業及項目投融資等內容。
2011年10月底,國家發改委批準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
深圳7省市開展碳
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目前,7個試點省市的碳排放權交易
市場已全部啟動。配額總量合計約每年12億噸二氧化碳,覆蓋20多個行業及2000余家企業、事業單位。截至2014年11月底,各地區合計交易量約為1444萬噸二氧化碳,交易額約5.39億元人民幣,地方配額月均價格為24-80元。
2014年12月,國家發改委頒布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具體解釋和規定了配額管理、排放交易、核查與配額清繳、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幾個部分。同時,《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要求,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