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可燃冰資源在我國能源戰略中的地位,盡快編制可燃冰勘查開發中長期規劃
可燃冰是高效、清潔、低碳、資源量大的優質能源,應當充分認識到其戰略價值和重要意義,切實在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總體部署中予以統籌考慮,提升其在能源發展中的戰略地位。按照“總體規劃、分步推進”的原則,制定可燃冰“十三五”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可燃冰勘查、開發、產業化總體路線圖,明確每個階段的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統籌制定和實施產業、財稅、金融、人才等扶持
政策。
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管理下,研究我國可燃冰資源的勘查、開采方向和規劃以及相關的政策。加大政府引導和扶持力度,加快開展全國可燃冰資源調查評價,搞清資源量和開發利用潛力。建立健全
市場規則,制定民營資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本等以獨資、參股、合作、提供專業服務等方式參與投資勘探和開發可燃冰資源的具體辦法。參照頁巖氣、煤層氣財稅政策盡快研究出臺可燃冰勘探、開發、利用財稅扶持政策。
第一,盡快將可燃冰列為我國新發現礦種,明確由中央一級管理以及礦業權通過市場競價、有償取得。第二,建立健全《礦產資源法》以及海洋管理等可燃冰勘查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明確可燃冰資源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行為規范,應以法律手段為主解決可燃冰勘查、開采、
運輸等過程中出現的資源勘查開發和環境保護等
問題。第三,盡快制定可燃冰資源勘查開發市場準入和礦業權管理制度,明確準入方式、準入主體、準入規則以及退出和礦業權流轉機制。研究制定可燃冰礦業權流轉市場管理制度,為防止過度炒作礦業權,對可燃冰礦業權流轉應制定必要的規制和流程,如應滿足一定期限和達到一定投資量后才能流轉,建立對有形和無形市場交易載體的監管機制,以規范交易秩序。第四,健全勘查開發技術規范。組織力量研究全面涵蓋陸域和海域的可燃冰勘查、開采、運輸等行業技術規范,盡快出臺相關的技術規范與標準。
三、加強可燃冰資源勘查開采技術攻關,增強核心技術自主研發能力
第一,以可燃冰的資源調查與評價為核心,有序推動可燃冰的開發工作。進一步完善可燃冰資源調查、勘查與評價技術,優選找礦標志和方法,繪制我國海域及凍土帶可燃冰資源分布圖,圈定可供商業性開發的可燃冰礦藏地。第二,加強開采技術科技攻關,推動我國可燃冰資源開發利用進程。主要包括:開展降壓法、加熱法、化學抑制劑法和二氧化碳置換法等促進可燃冰高效快速分解的開采技術研究;開展鉆井、完井、固井以及水平井、壓裂等關鍵施工技術研究,完善氣體收集、儲運技術,形成相對完整的可燃冰開采施工技術體系;開展開采設備和關鍵裝備研發,積極推進可燃冰開采裝備的自主化、國產化,全面提升我國可燃冰開采的設備技術水平;加強開采技術和方法集成,優化開采方案及設備組合,形成實用性的可燃冰開發技術體系。第三,加強開采安全與環境評價研究,盡快搞清可燃冰開采可能誘發的全球氣候變化、海底地質災害及對深海生物群落的影響,建立相應的動態監測、災害預警和控制系統。第四,深化可燃冰成礦理論和勘查技術研究,搞清我國海域及凍土區可燃冰資源成藏機理,建立精確描述我國可燃冰礦藏的理論模型,提升我國氣體清潔能源研究領域的國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