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點排放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且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及其他單位。2016年納入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包括以下三類:
第一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10000噸(含)以上的單位,統稱為“原有重點排放單位”。
第二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固定設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10000噸的單位,統稱為“新增固定設施重點排放單位”。
第三類: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與間接排放總量5000噸(含)以上的城市軌道
交通運營單位(行業代碼5412)和公共電汽車客運單位(行業代碼5411),統稱為“新增移動源重點排放單位”。
經核查確定的年二氧化碳排放量達到上述條件的非涉密單位,納入重點排放單位管理,均應按照本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相關規定履行二氧化碳排放控制責任,參與2016年碳排放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