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方核查機構應對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的每個活動數據和排放因子進行核查,當每個活動數據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數據數量較多(如交通移動企業、石油化工生產企業、服務業企業)且每個排放設施(單個和組合)或計量設備計量的能源消耗導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總排放量的 5%時,核查機構可以采取抽樣的方式對數據進行核查。其中對月度數據、記錄采用交叉核對的抽樣比例不低于 30%。如在抽取的場所或者數據樣本中發現不符合,核查機構應考慮不符合的原因、性質以及對最終核查結論的影響等因素擴大抽樣量,擴大抽樣量的比例為不低于 20%(即 50%);如果擴大抽樣仍然存在不符合,則擴大至 80%直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