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行業景氣周期發生結構性變化。在基準年前后,鋼鐵和水泥行業較為蕭條,停產停工現象較為突出,而電力行業恰恰相反,處于滿負荷運行階段。因此導致鋼鐵和水泥行業配額分配較緊,電力行業分配較松。當前,鋼鐵與水泥行業處于利潤較低甚至虧損階段,無法承擔較高的履約成本。排放密集型行業的經營狀況發生了很大的逆轉,導致企業碳成本承受能力發生變化,使得部分企業面臨較大的困難。
其次,早期
減排行動未被考慮,導致“劣幣驅逐良幣”。在中央財經大學能源與金融研究中心組織的一次企業調研中,被調研的許多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間已經進行了較多的
節能改造活動,進一步減排的空間相對較小,成本較高。這些早期的貢獻并未在配額分配方案中考慮,使其獲得較少的配額。同時,一些環保類項目能耗較高,導致當前排放增加,與
碳減排政策產生了一定的沖突,也制造了一定的不公平性。
此外,企業檢修、事故意外等突發情況未被考慮。大部分生產型企業每兩三年進行一次大規模檢修,檢修時間為1~3個月不等。而如果采用歷史法計算平均值時,若未將其剔除,使得配額分配過少。此外涉及能源安全的行業,如
石化等,會面臨政府安排的計劃外生產任務,使得企業面臨額外的排放成本。
歷史法雖然提高了監測報告核查體系(
MRV)的運行效率,降低了初始成本,但是帶來了顯著的公平
問題,極大增加了
市場運行成本。這些公平問題一方面是由于經濟周期等外部客觀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則是因為MRV
方法學體系缺乏自我糾錯機制,無法適應復雜的企業狀況。不合理的分配結果貢獻了市場上的部分交易量,個別企業甚至抱怨其交易活動完全是由于分配不合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