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碳交易市場呈現逐漸活躍的態勢,從
碳排放配額的本質來看,代表的是一種合法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企業應將取得的排放配額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活躍的碳交易以及我國公允價值計
量準則的發布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碳配額核算中的應用提供了條件。
我國已于2011年在七省市開展了碳排放交易試點,據統計,七個試點省市首次配額分配量共計12.0億噸。從配額規模看,我國
碳市場規模已躍居全球第二,僅次于歐盟碳市場(EUETS)。2014
年9月國務院批復了《關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要確保實現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加快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據易碳家了解到。
碳會計(CarbonAccounting)是環境會計中的一個前沿話題,圍繞碳排放與碳固的物質量與價值量的核算、碳成本與碳資產的管理等而展開,既包括碳財務會計,也包括
碳管理會計;既包括
國家層面的碳宏觀會計,也包括企業層面的碳微觀會計。可見,碳會計的外延較廣,也存在碳排放與碳固會計、碳排放會計等其他類似的說法,但是關于其具體的內涵尚無定論。
據易碳家認為,就企業層面而言,碳排放量的確定屬于企業內部環境保護事業部的職能,關于碳排放與碳固物質量的核算雖然是碳會計計量的基礎,但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財務會計的范疇。碳財務會計應主要著眼于反映企業發生的碳排放活動所產生的經濟后果和財務影響,而碳排放權交易會計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本文主要探討的是碳排放權交易中的對象——碳排放配額在企業層面的核算。
碳排放配額及分配
在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碳排放配額(EmissionAl-lowance,以下簡稱“碳配額”)作為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特定區域、特定時期內可以合法排放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許可單位,代表的
是各控排單位在相應履約年度的碳排放權利,是市場交易的主要標的物。如目前深圳排放權交易所的交易品種有SZA2013、SZA2014、SZA2015。
從配額的分配來看,采取免費分配或有償分配的方式,其中有償分配采取拍賣或固定價格出售的方式,而拍賣也被認為是最有利于價格發現的分配方法。從配額的構成來看,各交易試點多將配額分為三類:企業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配額與政府預留配額。如深圳將配額分為預分配配額、調整分配的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拍賣的配額、價格平抑儲備配額。無償分配的配額包括預分配配額、新進入者儲備配額和調整分配的配額。湖北的碳排放配額包括企業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額、企業新增預留配額和政府預留配額。從配額的確定來看,多采用歷史排放法或基準法,其中歷史排放法是以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過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數據為主要依據,確定其未來年度的排放配額,基準法是以納入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效率基準為主要依據,確定其未來年度碳排放配額。
排放單位的年排放量達到一定規模,就要納入配額管理,編制年度碳排放報告,并經
第三方機構核查,按最終審定的年度排放量,于規定日期前提交上年的配額,履行清繳義務。如上海規定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由第三方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核查報告。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據核查報告,結合碳排放報告,審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將審定結果通知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據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足額提交配額,履行清繳義務。本單位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配額用于清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企業碳排放配額的確認:基于碳排放配額的本質
納入配額管理的企業,通過免費分配或有償分配方式獲得的碳排放配額,是否可以作為一種資產加以入賬?取得方式不同,其入賬金額是否也不同?伴隨著企業的實際排放,是否產生排放負債?此處,較為直接的結論是通過拍賣或以固定價格購買等方式獲得的碳排放配額形成企業的一項資產。那么免費獲得的碳排放配額是否應予以確認?
從碳排放配額的本質來看,代表的是一種合法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利。企業獲得的初始分配額,多為無償分配,企業并未為此付出代價;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時,通過交易獲得的配額多為有償取得,企業發生了代價支付。但是不論哪種方式,都獲得了一種合法的排放權利,因此,都應將取得的排放配額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企業碳排放配額的計量:基于碳排放配額交易的市場數據
碳排放配額在計量時究竟應該選擇何種計量屬性取決于市場的活躍程度。查閱中國碳排放交易網站,
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深圳、湖北、重慶及全國的成交價和成交量均可以查到。可見
,碳交易量逐漸活躍,交易價格逐漸穩定,因此碳排放配額的定價問題可以得到解決,尤其是在區域市場擴大到全國市場之后,活躍市場的報價將為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在碳會計中的使用提供條件。
2014年1月26日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其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并將公允價值的計量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二層次是活躍市場中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或非活躍市場中相同或類似資產或負債的報價等;第三層次是依據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采用一定的估值技術來確定公允價值。其中,第一層次輸入值為直接可觀察輸入值,為公允價值提供了最可靠的證據。據易碳家了解到。
可見,逐漸活躍的碳交易以及我國公允價值會計準則的發布為公允價值在碳配額核算中的使用提供了條件。以下將從初始計量、后續計量以及期末計量三個方面分別闡述。
1、初始計量。初始取得碳配額時,按照碳配額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同時應將無償取得的碳配額視為政府補助,計入“遞延收益”。后續購入額外的碳配額時,按照購買價(即購入時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借記“無形資產———碳配額”,貸記“銀行存款”。
2、后續計量。企業取得的碳配額可以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是否進行攤銷?按照我國現行無形資產準則的規定,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要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但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從我國碳配額的現狀來看,政府發放碳配額通常都是按年來進行,每年重新核定,因此碳配額都具有一定期限(通常為一年),到期后需進行清繳。易碳家認為碳配額需要進行攤銷。但是由于碳配額的特殊性,其帶來經濟利益的方式不同于其他無形資產,因此無需分期攤銷,只需要在次年清繳時進行一次性攤銷。
此外,初始無償取得碳配額時形成的遞延收益,需要進行分期攤銷。由于受益年度為獲得碳配額的當年,因此,應在無償取得碳配額的年度內分月進行攤銷,計入“營業外收入”。
3、期末計量。企業持有的碳配額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應按照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視同于國際會計準則下的重估利得或損失,作為“其他綜合收益”計入所有者權益。具體而言,若碳配額公允價值上升,則借記“無形資產——碳配額”,貸記“其他綜合收益”;若碳配額公允價值下降,則借記“其他綜合收益”,貸記“無形資產——碳配額”,據易碳家了解到。
企業碳排放配額的披露
企業披露碳信息的主動性和透明度日益提高,碳信息披露是企業的理性選擇。隨著碳排放交易的逐漸開展,碳排放配額的信息將構成企業披露碳信息的重要內容。
在資產負債表中,碳配額列在無形資產項目下,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列示。綜合收益表中,碳配額的公允價值變動列在“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下。現金流量表中,企業通過交易方式取得的碳配額屬于投資活動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列示在“取得投資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此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碳配額公允價值的變動額應列示在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下,構成所有者權益的一個變動項目。表外附注中,應該披露初始碳配額的取得方式和充碳配額(初始碳配額不足時)的取得方式及交易價格,以及每年碳配額的清繳情況。
本文由易碳家從《會計之友》期刊,2016年08期整理;作者:孫志梅、李秀蓮、高強;作者單位: 大連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