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8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
《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綠色金融體系是指通過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和相關產品、綠色發展基金、綠色保險、
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關
政策支持經濟向綠色化轉型的制度安排。《指導意見》提出,大力發展綠色信貸,推動證券
市場支持綠色投資,設立綠色發展基金,發展綠色保險,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豐富融資工具,推動開展綠色金融國際合作。
在完善環境權益交易市場方面,《指導意見》明確,發展各類碳金融產品。促進建立全國統一的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有國際影響力的碳定價中心。有序發展碳遠期、碳掉期、碳期權、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
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
排放權期貨交易。
在推動證券市場支持綠色投資上,《指導意見》提出,采取措施降低綠色債券的融資成本。研究探索綠色債券
第三方評估和評級標準。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綠色企業上市融資和再融資。支持已上市綠色企業通過增發等方式進行再融資。支持開發綠色債券指數、綠色股票指數以及相關產品。鼓勵相關金融機構以綠色指數為基礎開發公募、私募基金等綠色金融產品,滿足投資者需要。引導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綠色金融產品。鼓勵養老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開展綠色投資。
另外,《指導意見》明確,積極穩妥推動綠色證券市場雙向開放。支持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到境外發行綠色債券。充分利用雙邊和多邊合作機制,引導國際資金投資于我國的綠色債券、綠色股票和其他綠色金融資產。支持國際金融組織和跨國公司在境內發行綠色債券、開展綠色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