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結算行為,根據《重慶市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碳排放權交易細則》、《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細則》等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所進行的碳排放配額和其他經國家和本市批準的品種的交易結算活動。
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結算銀行、登記管理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結算是指交易所按有關規定,根據交易結果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產品權益(以下簡稱權益)、價款、手續費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清算和交收的業務活動。
第四條 交易所對碳排放交易資金實行統一結算;對權益實行逐筆清算交收。
第五條 交易所對交易資金實行銀行存管制度,對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實行分戶管理。
第六條 主管部門指定的登記管理機構負責權益的存管及劃轉登記管理。
第二章 結算部門
第七條 交易所設立專門的結算部門。結算部門對交易進行統一結算,對交易資金和權益的結算予以管理,防范結算風險。
第八條 結算部門的主要職責為:
(一)控制結算風險;
(二)編制交易參與人的結算帳表和其他會計帳表;
(三)統計、登記和報告交易結算情況;
(四)審核、辦理交易資金、交易手續費等資金往來結算業務;
(五)監督結算銀行、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所的結算業務;
(六)妥善保管結算資料、結算報表及相關憑證、帳冊;
(七)法律、行政
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結算部門在必要時有權檢查交易參與人涉及交易的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的憑證和賬冊。交易參與人應當配合。
第十條 交易所、結算銀行、交易參與人應當妥善保管結算資料、財務報表及相關憑證和賬冊,以備查詢和核實。
第十一條 結算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結算銀行
第十二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辦理碳排放交易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經交易所同意成為結算銀行后,結算銀行與交易所應當簽訂相應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規范相關業務手續。
第十三條 結算銀行的職責有:
(一)開設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交易參與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為交易參與人設立明細賬,管理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中交易參與人的資金;
(三)根據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憑證和數據及時劃轉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并及時向交易所反饋交易資金劃轉情況;
(四)根據交易所要求,協助交易所核查交易參與人交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化解交易風險;
(五)向交易所報告交易參與人銀行結算賬戶等方面存在的異常和風險;
(六)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
政策的前提下,為交易所、交易參與人提供相應金融服務;
(七)保守交易所、交易參與人的商業秘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結算賬戶
第十四條 交易所應在結算銀行開設結算專用存管賬戶,對交易參與人存入的資金實行分賬管理。
第十五條 交易參與人應在指定結算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用于與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
第十六條 交易所應為交易參與人開設交易所資金賬戶,用于對交易參與人交易資金的臺賬管理。
第十七條 交易所應為交易參與人開設交易所權益賬戶,用于對交易參與人權益的臺賬管理。
第十八條 交易參與人應向登記管理機構申請開設登記簿賬戶,用于登記管理機構對權益的存管及劃轉登記管理。
第五章 結算程序
第十九條 碳排放交易結算包括交易資金和權益的清算與交收。
第二十條 交易參與人可在交易日交易時間內,向交易所提出入金或出金申請。
入金是指從交易參與人銀行結算賬戶向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劃入資金的行為。結算銀行確認到賬后,交易系統相應增加其交易所資金賬戶資金。
出金是指從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向交易參與人銀行結算賬戶劃出資金的行為。出金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交易所通知結算銀行向交易參與人銀行結算賬戶劃出資金。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對交易參與人應收或應付資金進行清算,相應增加或減少交易參與人的交易資金。
第二十二條 交易所根據交易結果對權益進行逐筆清算。登記簿系統根據清算結果完成權益變更,并將權益賬戶數據反饋給交易系統。交易所根據返回的數據完成相應交易參與人權益賬戶的權益變更。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對交易參與人存入交易所銀行結算專用存管賬戶的碳排放交易資金余額(余額不包括被凍結的資金部分)計算利息,并在結算銀行支付利息日后的下一個工作日內,將利息劃入交易參與人交易所資金賬戶。
第二十四條 交易參與人出金應當符合交易所規定。出金標準為:
可出金額=當前余額-凍結金額
其中,當前余額已扣除交易稅、費。
交易所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協議約定對出金標準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的清算時間為當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清算時間。
第二十六條 交易參與人對結算數據有異議,應在下一交易日開市三十分鐘前以書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在上述規定時間內沒有對結算數據提出異議,則視作認可結算數據的正確性。
第六章 結算風險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交易參與人買入或賣出權益,必須在對應賬戶中有足額可用資金或可交易權益。
第二十八條 結算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以決定采取延期結算、暫停交易、暫停資金出入等緊急措施。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認為可能發生結算風險時,可采取凍結賬戶、限制交易等預防措施控制風險。
第三十條 因異常情況及交易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交易所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交易所可以限制交易參與人出金:
(一)涉嫌重大違規,被交易所、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調查的;
(三)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它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