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算和報告指南(2016 版)
概述
(一)術語定義
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等),向
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視同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單位有兩個含義。第一,單位是指除企業之外的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或視同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在不引起混淆時,單位也用來統稱企業及企業之外的獨立核算的法人(或視同法人)。第二,單位是計量事物的標準量的名稱,比如,克( g )是質量的單位,焦耳( J )是熱量的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單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有二氧化碳排放活動的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單位簡稱排放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年能源消耗 2000 噸標準煤(含)以上,需要向市政府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狀況的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簡稱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或簡稱報告單位。
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是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于 5000 噸(含)的企業(單位)。公共電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
交通企業的核算邊界是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其他企業(單位)的核算邊界是固定設施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與間接排放量。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報告單位中自愿參加碳
排放權交易的非重點排放單位,參照重點排放單位進行管理。
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是指二氧化碳重點排放單位之外的其他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一般二氧化碳報告單位簡稱一般報告單位。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是按照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計算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動。
排放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排放二氧化碳的固定設施和移動設施。既有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設施,對于固定設施是 2013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運行的設施,對于移動設施是2015 年 1 月 1 日之前投入運行的設施。新增設施,對于固定設施是 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運行的設施,對于移動設施是 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投入運行的設施。重點排放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二氧化碳年直接排放量超過 5000 噸CO2(含)的排放設施。
耗電設施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消耗
電力的設施。北京市轄區內電力消耗包括終端用電設施的電力消耗(含發電企業自身廠用電消耗,輸、配、售電企業用電消耗)和電網線損消耗。耗電設施包括用電設施和輸配電網絡。
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和公共電汽車客運、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移動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 或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工業生產過程(包括熟料生產過程碳酸鈣和碳酸鎂分解排放、
石化產品工業生產過程排放和交通
運輸企業運輸車輛使用尿素等尾氣凈化劑過程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和 / 或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二氧化碳間接排放是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耗電設施電力消耗所隱含的電力生產時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
準確度是估計值和真實值的接近程度,反映系統誤差和隨機誤差的程度。
活動水平是指基于計算的
方法學中,燃料或者原料的消耗量等變量。
排放因子是指與活動水平數據相關的單位活動水平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量。
燃料熱值是指單位質量(對于固體或液體)或單位體積(對于氣體)的燃料完全燃燒,所釋放出來的熱量。燃料熱值簡稱熱值,也稱為燃料的發熱量。
位熱值是指燃料完全燃燒,其燃燒產物中的水蒸汽以氣態存在時的發熱量,也稱凈熱。
吉焦是吉焦耳(英文 Gigajoule )的簡稱,簡寫為 GJ ,是能量單位。 1 吉焦( 1GJ ) = 百萬千焦( 109J )。 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太焦是太焦耳(英文 Terajoule )的簡稱,簡寫為 TJ ,是能量單位。 1 太焦( 1TJ )= 十億千焦( 1012J )。
碳氧化率是指化石燃料在燃燒過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燃燒的充分性。
(二)基本原則
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制度遵循“誰排放誰報告”原則。北京市行政轄區內企業(單位)固定設施以及公共電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移動設施導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或二氧化碳間接排放的,該企業(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活動。一般情況下,設施所有者是二氧化碳排放報告責任方。
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還遵循完整性、一致性、可比性、透明性、客觀性等原則。
完整性是指所核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包括了企業(單位)所有的本指南所界定的化石燃料燃燒的二氧化碳排放、工業生產過程的二氧化碳排放和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排放。
一致性是指企業(單位)應使用本指南規定的核算方法學,并且對于同一企業的同一種生產活動,其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方法應保持不變。
透明性是指企業(單位)應該以透明的方式獲得、記錄、分析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包括活動水平數據、排放因子數據等,從而確保核查人員和主管機構能夠復原排放的計算。
客觀性是指企業(單位)應保證排放量的計算和相關數據的確定沒有系統性的錯誤或者人為的故意錯誤,排放量計算結果能夠真實地反映報告企業(單位)的實際情況。
(三)核算邊界和核算方法學
在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間,參與北京市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企業只核算其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排放設施與公共電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指南企業移動設施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廢棄物處理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以及北京市行政轄區內固定設施與公共電汽車客運和城市軌道交通企業移動設施電力消耗隱含的電力生產時的二氧化碳排放,具體核算和報告邊界見第二至第八部分。已經明確核算和報告邊界并提交過歷史報告或年度報告的企業,如果企業發生拆分,原則上仍應沿用原核算邊界進行核算和報告。年末投入運營的新增設施,如果排放量較低,可以次年再開始核算并報告其排放量。
北京市企業(單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采用基于物料平衡計算的方法學和基于排放因子的計算方法。具體核算方法見第二至第八部分。企業(單位)可自愿采用實時監測辦法測量有關變量和參數并計算其二氧化碳排放,但其計算結果的不確定性不能高于采用基于物料平衡或基于排放因子的方法學的計算結果。
(四)排放監測和報告
排放單位須建立二氧化碳監測和報告機制,按照本指南第二至第八部分的要求測量、統計并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相關數據。
(五)公式和表格序號
本市二氧化碳排放報告單位分為七個類型:熱力生產和供應企業,火力發電企業,
水泥制造企業,石化生產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其他服務業企業(單位),以及其他行業企業。表 1 、表 2 對本指南的公式和表格進行了匯總,并對其適用范圍進行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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