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國家發改委已經組織編寫并公布了3批共24個行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下文簡稱“指南”)。在《指南》使用過程中,發現一些共性問題。本文從碳核查員專業角度,對這些問題進行解析,以期為碳市場同業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導。
1. 企業間存在設備租賃和外包情況,該如何核算和報告?
很多企業或將資產出租(業務外包)給其他實體,或向其他實體租賃資產(業務承包)。根據世界資源研究所(WRI)與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聯合170多家國際公司成立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倡議組織(Greenhouse GasProtocol Initiative),編制發布的GHG Protocol《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對于采用運營控制方法來確定核算邊界的報告主體來說:
·作為出租方,將資產出租(業務外包)給其他個人或企業負責運營,那么由這些個人或企業運營控制的資產或業務單元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就不應該計入報告主體。另外,如果報告主體廠區內的食堂、澡堂是由其他的個人或企業承包經營的,且其他個人或企業對其有運營控制權,那么食堂、澡堂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就不應該算作該報告主體的。
·作為承租方,租賃辦公場所或者車輛,且對租賃物享有運營控制權,那么由報告主體負責運營控制的建筑物或車輛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需要納入該報告主體。
2. 報告主體擁有多個分廠怎么辦?
如果報告主體對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個分廠都擁有運營控制權,則需要將地理上相對獨立的分廠作為一個核算單元,在報告中分別識別并計算每個核算單元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后將所有分廠的核算結果加和,即分散邊界的加和。
3. 集團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處理
分公司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即沒有獨立的營業執照)的下屬公司;子公司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即擁有獨立的營業執照)的下屬公司。
國家發改委
MRV技術交流平臺上專家對該問題的回答是:“企業需要按照獨立核算的法人進行報告”。
由此,針對集團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納入原則如下:
·如果納入碳核查名單的企業是集團公司,則該企業的排放報告需包括集團公司和下屬分公司,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的排放量需要分別分行業、分年度核算;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單獨填報,不與集團公司合并填報。如果子公司未納入核查企業名單且綜合能耗達到了核查門檻(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到1萬噸標準煤以上),
第三方需向本省主管部門匯報,建議補充納入名單,經本省主管部門同意后,再進行核查。否則不納入核查范圍;
·考慮到某些集團公司總部沒有實體行業(僅有辦公樓),如果該集團公司總部達到了核查門檻,則需要單獨核算和核查,否則不納入核查范圍;
·如果分公司、子公司屬于國家頒布的24個核算行業之外的行業,則不納入核查范圍。
4. 含有多個企業法人的多法人聯合體應如何報告?
企業存在多個企業法人的多法人聯合體應按每個企業法人分別獨立進行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并報告,不能將多個企業法人作為一個企業法人進行報告。
5. 企業法人發生合并、分立、關停、遷出或經營范圍改變等重大變更情況后如何上報?
企業法人發生合并、分立、關停、遷出或經營范圍改變等重大變更情況應及時根據變化后的廠界區域和運營控制范圍重新確定核算邊界、明確報告義務并報省發改委批準。
6. 關于停產、復產
·如果企業是因為“關停并轉”等
政策因素停產且不再復產,則不納入核查范圍;
·如果企業是因為其它原因停產且停產時間在兩年以內,則需納入核算,停產期間的排放量計為零,并在排放報告中明確注明停產的時間;
·如果企業停產兩年以上,則不納入核查范圍;對于停產兩年以上又復產的企業,按新增產能核算。
7. 企業的行業代碼若與實際生產不一致的話,需要以實際還是以行業代碼為依據?
如果企業實際生產的產品中有《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
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產品,建議按照對應的行業核算《指南》和57號文附件3的相關要求,報送企業及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
8. 工業企業下屬單位是非工業企業(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獨立上報?廠區內生活設施所產生的排放是否計入企業總排放中?
如果非工業企業是獨立法人,則不需要上報。如果非工業企業為非獨立法人,且為企業的輔助生產設施(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則需要上報。若非企業的輔助生產設施,則不需要上報。
按照核算《指南》,廠區內為生產服務的部門和單位(職工食堂、車間浴室、保健站)應包括在核算邊界內,其他生活設施不在核算范圍內。
9. 企業排放量貢獻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第一,小于1%是指某個被關注的排放源占報告主體排放總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氣體種類識別”中明確提到的排放源,無論是否大于1%都必須核算。
第三,《指南》沒有明確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業排放總量的比重大于1%,應參考該排放源相關的行業《指南》進行核算。確實小于1%的,不作強行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相應的監測數據支撐并可計算出排放量,鼓勵企業進行核算和報告;如果補充數據監測的成本較高、不確定性較大,則可暫不報告。
10.《指南》中提出的活動水平數據的選取,可以選擇原始記錄、臺賬和統計報表,應采用哪個數據?
活動水平來源的選擇取決于數據的可獲得性及是否能夠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需求。存在多個可選的數據源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簡單、準確、可核實、可溯源的原則選取其中一個合適的選項,關鍵是整個時間序列上數據源必須一致。
11. 對于排放因子缺省值和檢測值,應怎樣選擇?
對于缺省值和檢測值,應該優先使用檢測值。如果沒有條件或方
法規范檢測,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對于同一報告主體在填報不同年度數據時,所有的數據獲取方式必須保持時間序列上的一致性。例如:某個數據采用檢測值,就應一直采用檢測值;采用缺省值,就應一直采用缺省值。
12. 企業同時存在自備電廠、電網購電及電量外銷的情況,凈購入的
電力隱含排放如何計算?企業自備電廠是否應按發電企業核算《指南》來單獨核算?
有的企業同時存在自備電廠、電網購電/熱網購熱以及電量/熱量外銷的情況,如果該自備電廠為獨立的法人或視同法人單位,則應按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單獨核算報告;如果被劃作一個核算單元,自備電廠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也可參考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來計算,以適用更準確的碳氧化率。但凈購入電力和熱力的CO2排放核算仍應按相應行業的指南來核算。如果企業自備電廠業務外包,再回購電量,且電廠燃料完全來源于該企業的,將供給外包自備電廠的燃料在企業排放計算中扣除,將回購電量以下網電計。在外包自備電廠電力排放因子可計算的情況下,回購電量排放量可采用該排放因子計算。
13. 某企業涉及蒸汽發電,所發電量部分自用,部分外供,其排放量怎樣核算?
如果該企業為電力企業,首先判斷蒸汽是自產還是外購,如果是自產,計算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且不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如果是購買蒸汽,則按照外購蒸汽的排放計算排放量,且不扣除外供電力部分的排放。如果該企業為其他行業的企業,首先判斷蒸汽是自產還是外購,如果是自產,計算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排放,且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如果是購買蒸汽,則按照外購蒸汽的排放計算排放量,且扣除外供部分電力的排放。
14. 國家同時給出了區域電力排放因子和省級排放因子,應該如何選用?
采用國家給出、并不斷更新的區域電力排放因子。國家區域電網包括:華北、東北、華東、華中、西北、南方六個區域。省級電力調入調出復雜,排放因子不穩定,用區域的更合理。
15. 自備電廠是報集團公司名稱還是電廠名稱?
企業報告名稱需要報獨立核算的法人名稱,如果自備電廠本身有獨立法人資質或獨立核算單位資質,則報告自備電廠名稱,否則由自備電廠所屬最低一級企業法人報告。
16. 當購電發票的核算周期與碳排放核算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時,該如何處理?
優先使用企業直接計量數據作為電量消耗數據;如果企業沒有每天抄表的數據,可以將電量折算成每日電量再換成核算年度的電量,折算時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數據,中間月份不用折算。
17. 外售CO2產品(如食品級CO2)是否從總排放量中扣減?
如果外售CO2來源于工業生產,可以扣除,但如果來源于生物發酵法或者空氣壓縮法,不能扣除。
18. 木質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質是否算入排放核算中?
除
航空生物質燃油外,生物質來源的排放不計入排放總量中。
19. 如果企業使用生物質燃料,是否需要核算?
全部使用生物質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質混合燃料,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產生的排放。
20. 如果企業回收廢水處理產生的甲烷作為燃料燃燒,是否計算其CO2排放?
廢水處理產生的甲烷氣可認為是生物質燃料,不計算其產生的CO2排放。
21. 非CO2氣體換算成CO2當量的GWP值應采用IPCC 哪次評估報告的數值?
國家信息通報等報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評估報告中的值,為統一各層級的核算,企業核算時同樣采用第二次評估報告中的值。
22. 部分企業對汽油柴油消費統計單位為升,需乘以燃油密度以得到消費的重量值,不同的資料給出柴油汽油的密度不同,如何解決?
考慮到與能源統計的統一,汽油和柴油與能源統計報表制度一直是以質量為單位的,企業使用過程中如有供應商提供的密度數據可選用供應商數據作為體積質量轉化的折算依據,如無供應商提供數據可根據能源統計報表制度中提供的柴油、汽油密度進行折算。
23. 其它行業某些物質的含碳量?
多個行業的核算《指南》中使用了碳平衡法計算生產過程的排放量,這就要求企業擁有每種流入、流出核算邊界內的物質的含碳量數據,進而計算排放因子。各行業核算《指南》中雖提供了常見物質的排放因子,但并不全面。處理方法如下:
①如果某種物質可以明確定義分子式,則使用純度和分子量計算該物質的含碳量。例如PVC生產中的原料電石,分子式為碳化鈣(CaC2),分子量是64,其中含有兩個碳原子(2*12),則電石的質量含碳量計算為:
(24/64)=37.5%
假設企業消耗100t電石,純度為99%,則這部分電石的隱含排放是:
100t*99%*37.5%*44/12=136.125 tCO2;
②如果某種物質無法定義明確的分子式,則可采用其它文獻中的含碳量數據作為默認值;
③某種物質的分子式明確不含有碳元素,如赤鐵礦(Fe2O3),但礦石中依然含有微量的碳元素,如果企業有其中碳元素的含量數據(實測值或供貨商數據等),則可以用于計算,如果沒有,則可忽略。
24. 關于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的填寫
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模板由國家發改委編制,企業在填報過程中不得更改。
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僅包括特定行業,如果企業的主營業務在這些行業之外,則不需要填報該補充數據核算報告。
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補充數據核算報告所涵蓋的排放范圍與溫室氣體排放報告不同,因此兩者排放數據也不相同,各企業只需要填寫補充數據核算報告中要求的排放項。
25. 57號文的附件《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企業碳排放匯總表》中“企業綜合能耗(萬噸標煤)”是以等價值還是當量值上報。
以當量值上報。
26. 關于碳報告核算過程中,有效數字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企業的真實數據填寫時,不需要強制有效數字位數。對于《指南》中給出的缺省值的數據,請參考《指南》相關附表的保留位數,不同類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燒、工業生產過程、購入使用電力、熱力)以及最終排放建議保留個位數。
27. 工業生產過程涉及到的裝置排放出口如果安裝有氣體分析裝置可否直接得到CO2排放量?
如果排放設施安裝有氣體分析裝置,且測量精度滿足要求,可直接根據出口的氣體流量和CO2濃度換算成CO2質量排放量并報告。
(本文節選自《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實務》,孟早明 葛興安等編著,化學工業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