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要求報告的數據之外,
核查機構應對每一個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進行核查,核查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數據的單位、數據來源、監測方法、監測頻次、記錄頻次、數據缺失處理(如適用)等內容,并對每一個數據的符合性進行報告。如果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的核查采用了抽樣的方式,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詳細報告樣本選擇的原則、樣本數量以及抽樣方法等內容。
如果配額分配相關補充數據已經作為一個單獨的活動數據實施核查,核查機構應在核查報告中予以說明。
在核查過程中,核查機構應將每一個數據與其他數據來源進行交叉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