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廣東省發改委發出公告,宣布開始征選核查機構。廣東省發改委綜合評定后,會將入選的核查機構列入核查機構推薦名單。申報條件如下: 1. 應當在廣東省境內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2. 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
3. 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4. 根據ISO14064(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等國際、國家標準進行企業碳核算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10個,或自主開發至少1個以上經國家備案的自愿
減排方法學或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行業
碳排放方法學;
5. 擁有10名以上專業核查人員,專業核查人員具備國家和廣東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廣東省企業歷史碳排放信息盤查、
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
節能量審核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咨詢或審核經驗。
廣東發改委要求申請機構于2014年2月21日前將有關材料遞交發改委。在1月15日公布的《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粵府令第197號)中,廣東省規定廣東將在每年7月1日發放當年免費配額,并要求控排企業和單位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配額清繳工作,但未對碳排放報告和核查的時間節點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