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國在經歷從零散的、個別的環境稅開征到提出全面“綠化稅制”的過程中,對于環境稅制的設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開征各種環境稅。主要針對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涉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及活動征稅,通過提高這類產品及活動的成本和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從而減少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資源。在污染稅方面,具體開征的名目繁多,征收的內容也千差萬別。在自然資源稅方面,包括對石油、天然氣等征稅。如美國政府對礦藏、天然氣和石油開采征收資源枯竭稅,迄今已有過半的州征收此稅。加拿大政府為了保護石油這種稀缺資源,對機動車用油課稅,并對重型卡車課征能源儲存稅。
2、以一種對環境友好的方式調整現行稅制。調整的內容包括:一方面,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規定,主要是去除或修正原有的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另一方面,對原有稅制采取新的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措施,使得綠色稅制的實施更有利于保護環境。主要手段是對污染環境的產品或活動課以重稅,改變其相對價格,從而減少相關的消費和活動。以消費稅為例,許多國家區分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調高含鉛汽油的消費稅稅率,鼓勵使用無鉛汽油,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如大多數OECD國家引進了將含鉛和無鉛汽油區別對待的差別稅,使
市場上含鉛汽油的比例大幅度下降。目前,已有16個OECD國家通過調節汽車的銷售稅和汽車使用稅來刺激消費者使用相對清潔的機動車。
3、建立環保基金。如瑞典和挪威于1919年同時開征二氧化碳稅并建立了專項基金。另外,日本1993年的《環境基本法》規定,為實施環境保全的經濟性誘導措施的調查與研究而設立環境稅、賦課金等專項基金。另外,美國(環境對應、補償及責任法》(即超級基金法),也通過對化學工業的專項稅收設立了一筆巨額基金,用于污染地點的調查和清理行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