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是綠色融資主體貸款授信和享受
政策優惠的重要依據,入庫項目定期推送金融機構,引導金融機構對入庫項目予以重點支持。”這是筆者日前從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聯合印發的《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中了解到的。
《管理辦法》共7章、19條,其主要亮點為支持力度大、支持范圍廣、管理要求高。《管理辦法》的印發實施,有助于充分發揮金融優化資源配置,進一步引導和激勵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成立管理小組 明確支持范圍
《管理辦法》指出,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由省生態環境廳和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組成,管理小組負責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的管理、項目認定、綜合協調等工作。管理小組辦公室由省生態環境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相關處室、單位組成,負責管理小組日常工作。
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入庫項目為符合《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目錄》要求的項目,以及“生態+”模式下的綜合性項目,其生態環保部分符合《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目錄》要求。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實際,適時修訂《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目錄》。
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入庫項目分為“優選項目”和“一般項目”,“優選項目”可享受更加優惠的信貸政策支持。“優選項目”應為對污染防治攻堅任務支撐作用大、環境效益顯著的項目,并至少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服務于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有發展潛力的、先進的環保技術、裝備、設備、儀器儀表等;具有較強公益屬性的項目;其他經認定的項目。
確定申報條件 開展集中審核
《管理辦法》確定,申請認定的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山東省相關法律
法規要求,以及產業、用地、生態環保等領域政策、標準,且項目實施地位于山東省。
環保金融項目申報的項目承擔單位須為合法注冊的法人單位,且存續期滿1年的;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違反“綠色門檻”制度、信貸/債券等逾期、擔保的企業違約、企業違法違規等情況;近3年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未發現重大
問題的;近3年內未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擬申報環保金融項目的承擔單位,向項目所在地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提交《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入庫申請書》,由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和人民銀行部門出具推薦意見。設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將轄區內項目申報材料匯總后上報管理小組。
《管理辦法》明確,管理小組每季度組織專家開展一次項目入庫集中審核,并根據入庫申請情況適當加大入庫審核頻次。擬認定的環保金融項目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和舉報問題,由管理小組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核實。管理小組根據公示情況,將通過認定的項目納入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
據筆者了解,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從項目入庫之日起算。在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納入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的,將根據補充材料重新認定。
實施動態跟蹤 加強監督管理
《管理辦法》確定,納入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的項目,發生下列變化之一的,應自完成變更手續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小組進行書面報備:項目建設主體發生變更的;項目建設主要內容、建設規模變更的;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項目重大設備選型和主要生產工藝發生變更的;項目環保設施和環保工藝發生變更的。
變更項目需重新認定,變更后仍符合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并重新納入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未按要求及時變更的,或變更后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從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移除。
項目承擔單位被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發現重大問題的;因項目所在地重大生態環境問題,被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約談、掛牌督辦的;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突發環境等事件的;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等情形的,其所承建項目從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移除,且該項目2年內不得申報入庫。
《管理辦法》強調,納入山東省環保金融項目庫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項目建設情況及其生態環境效益,接受監督。管理小組定期組織專家對獲得融資支持的項目進行成效評估。評估不合格的,其項目承擔單位2年內不得再申報入庫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