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
碳交易網訊:1997年12月1~11日,在日本京都召開的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上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簡稱《京都議定書》,其規定了締約方應該個別地或共同地控制其溫室氣體的排放總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計),要求在2008~2012年的承諾期內,比1990年水平至少減少5.2%。
由于
減排溫室氣體是有成本的,各國政府實施《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使含碳的溫室氣體產生了價值,于是在氣候變化領域正逐漸形成以溫室氣體為商品的
市場。由于溫室氣體以二氧化碳為主,所以國際上將其稱為
碳市場。隨著《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的生效和實施,這個新興的市場非常活躍,其交易額在2009年達到了1360億美元。根據市場性質,碳市場可以分為兩大類:以項目為基礎的
碳信用交易和排放許可證交易2種市場,
碳排放許可證交易機制要求產生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擁有與其排放水平等量的排放許可證,企業任何多余的排放許可證都能夠在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以項目為基礎的碳信用交易機制往往是企業自發進行的,并且先于排放許可證市場開展的市場體系,從項目中獲得的碳信用必須滿足不同的許可證市場的特定要求,才能與相適應的排放許可證充分交換,并在碳排放交易市場上進行交易活動。
碳排放市場中實行兩種機制:京都機制和EU-ETS機制。
京都機制:《京都議定書》引入了3個靈活機制(通常被稱為京都機制),即聯合履約、國際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所謂清潔發展機制,就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在發展中國家中實施溫室效應氣體削減項目,與此同時產生的消減份額中的一部分,作為發達國家信用所得,用其來充當本國消減份額的一種機制。聯合履行,就是在應對全球變暖
問題時,并非某幾個國家提供技術、經驗、資金共同致力于對策,而是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以既經濟又有效為目的,發達國家共同實施排放削減和吸收的項目,投資國為了達成本國的數字指標,以獲得排放削減單位為信用所得的機制。國際排放交易則是《京都協定書》締約國之間針對配額排放單位的交易。
EU-ETS體制:2005年1月開始了世界首次溫室效應氣體排放的國際交易。作為在京都協議中被規定了的,以達成消減溫室效應氣體為目標的手段之一,EU獨自進行以最小限度控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在2003年7月被采納了的EU溫室效應氣體排放交易指令的基礎上,有效地推進在EU區域內的溫室效應氣體的削減。第一階段許諾期間為2003~2007年的5年(消減的溫室效應氣體為二氧化碳),第二階段為2008~2012年的5年(沼氣和氟利昂等其他溫室效應氣體也作為消減對象),今后每5年作為一個階段被實施。在排放額度交易的結構中,2004年秋天之前,EU加盟國準備了登記簿,規定了被分配的排放許可量達成的企業和未達成的企業間能夠買賣
排放權。EU-ETS體制的排放權叫E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