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韓城市生態環境局、楊凌示范區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我省重點排放單位參與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省廳制定了《
陜西省碳
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2022年6月30日
陜西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規范我省重點排放單位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根據生態環境部《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有關要求,結合陜西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細則適用于全省重點排放單位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編制、核查和復核。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等,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部門職責】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全省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年度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復核及數據上報、信息公開等工作。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不含縣級市)負責本市區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名錄摸篩,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初審、報送,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情況督導以及日常監管執法活動。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四條【納入范圍】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五條【名單確定】省生態環境廳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省生態環境廳下達的上一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及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每年更新轄區內重點排放單位名單后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六條【名單移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將有關情況報送省生態環境廳。經省生態環境廳核實后,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七條【信息公開】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由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初審后報經省生態環境廳核實;經核實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應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并報送生態環境部。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公開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碳排放配額清繳履約等信息。
第八條【內部制度】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重點排放單位應在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和監管系統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在國家規定的履約期限內足額完成碳排放配額清繳履約工作,開展年度碳排放信息公開,并接受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與管理。
第三章 配額分配與登記
第九條【配額確定】省生態環境廳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碳排放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確定我省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配額數量,并書面通知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對配額確認無異議后,報生態環境部審定。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復核;省生態環境廳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決定。省生態環境廳待生態環境部下發配額總量后,向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各設區生態環境局與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做好配額的對接與確認。配額的預分配與配額核定發放經廳碳排放權交易監督管理工作專班確定后實施。
第十條【賬戶開設】納入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應向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提交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開戶資料;相關材料須經各市生態環境局初核后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核,符合要求后報送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
第十一條【信息變更】重點排放單位存在以下信息變動的,應當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提交信息變更證明材料,辦理登記賬戶信息變更手續。相關材料須由設區市級生態環境局初核后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點排放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
(二)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類型、號碼及有效期;
聯系電話、郵箱、通訊地址等聯系信息發生變化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在登記賬戶中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賬戶注銷】發生下列情形的,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向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注銷登記賬戶。相關申請材料須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初核后報經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后方可提交。
(一)重點排放單位因合并、分立或者依法被解散以及破產等原因造成主體不存在時;
(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況。
重點排放單位申請注銷登記賬戶時,應當完成配額清繳履約等相關業務。申請注銷登記賬戶期間和登記賬戶注銷后,登記主體不能使用該賬戶進行交易等相關操作。
第十三條【分配方式】碳排放配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四條【配額注銷】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自愿注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交易,相關注銷情況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社會公開。
第四章 排放核查與配額清繳
第十五條【報告報送】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技術規范,按照相關要求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年報,載明排放量以及與配額分配相關的數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和監管系統報送省生態環境廳。排放報告所涉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重點排放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重點排放單位編制的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應當依法對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六條【報告核查】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全省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復核,并將結果通過全國碳排放數據報送和監管系統告知重點排放單位。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
核查機構開具的不符合項清單,修改完善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最終核查結果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省生態環境廳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復核服務。省生態環境廳隨機抽取各技術服務機構不低于20%的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進行復核。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復核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省生態環境廳在年度核查任務結束后組織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實施末位淘汰。
第十七條【異議處理】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結果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復核;省生態環境廳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
第十八條【配額清繳】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時限內向省生態環境廳清繳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清繳量應當大于等于省生態環境廳核查結果確認的該單位上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做好配額清繳督促監管工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監管形式】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督檢查機制,根據對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結果,確定監督檢查重點和頻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抽檢、抽查。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做好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和碳排放配額清繳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相關情況按季度報省生態環境廳。
第二十條【執法監督】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建立
碳市場工作執法監督機制,開展對現場核查、檢驗檢測等重要環節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督。
第二十一條【機構監管】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對重點排放單位和
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一)現場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排放設施、覆蓋范圍、核算邊界、企業臺賬、核算方法以及配額分配相關參數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檢測機構信息、檢查有關信息系統;
第二十二條【違法舉報】 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有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自覺接受公眾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重點排放單位和其他交易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有權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反饋處理結果并根據《陜西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本實施細則所指溫室氣體僅指二氧化碳。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
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碳排放配額:是指1個單位的碳排放配額相當于向大氣排放1噸的二氧化碳當量。
(五)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是指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核算、
碳資產管理、檢驗檢測等服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技術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