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議定書》的理論根據是,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實現的溫室氣體
減排對全球氣候變化產生的作用都是一樣的。按照經濟學原理,為了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控制最大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人類應該把溫室氣體減排活動安排在減排成本最低的地方。《京都議定書》第6、12 和17 條分別確定了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 和國際排放貿易三種境外減排和減排額度交易的靈活機制。通過這三種機制,發達國家以較低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緩解國內減排壓力。JI 和
CDM是典型的以項目為基礎的交易形式。JI 項目在《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附件I 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之間進行,CDM則在附件I國家與非附件I國家之間展開。IET是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與基于項目機制的減排信用不同,在交易中購買者所購買的排放配額,是在總量控制與排放量交易機制下由管理者確定和分配的。
歐盟為了幫助其成員國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承諾,提前于《京都議定書》生效前的2005年1月1日正式啟動了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這是世界上第一個國際性的排放交易體系。該交易體系是典型的總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據中國
碳交易網了解到,在這種交易制度中,環境管理者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受該體系管轄的所有企業的排放總量不得超過該上限。每個企業將分配得到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額度———歐洲排放單位。如果企業的實際排放量超過該額度,需要到
市場上購買在數量上等于兩者差額的排放許可額度。這種制度安排與《京都議定書》的國際排放貿易是一致的。
歐盟的排放貿易制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2005 年- 2007 年,第二階段是2008年- 2012年。在交易體系的第一階段,參加交易的部門集中于重要行業的大型點排放源。在第一階段內交易的溫室氣體僅限于二氧化碳。目前對于EUA 的分配,各成員國普遍采取了根據被管轄設施的歷史排放水平免費頒發的方式。但在2005年- 2007年間,每年各成員國最多可以拍賣5%的排放許可。到第二階段的2008年- 2012 年間,允許拍賣的上限為10%。為了保證這項制度的實施,歐盟設計了一個嚴格的履約框架。它規定,自2005年開始,企業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每超標1噸,將被處以40歐元的罰款;自2008年開始,罰款額將漲至每噸100歐元,并且在次年,企業排放許可額度中還必須將相應數量加以扣除。
無論就其市場價值或是成交量來說,截至2006年9 月,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都是全球最大的
碳市場。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在市場價值和成交量上顯著超過包括清潔發展機制在內的基于項目的碳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