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發改環資〔2014〕6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滬府令10號)和《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發改環資[2014] 5號)有關規定,為建立規范、高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備案管理機制,保障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現組織公開申報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
一、申報條件
符合以下第一項或者第二項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備案:
(一)具備以下條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1、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事業法人開辦資金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具有一定的經濟償付能力;
2、具有開展業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設施、辦公條件,以及穩定的財務支持和完善的財務制度;
3、機構或主要技術負責人近3年內承擔國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等領域項目總計不少于3項;或近3年內在溫室氣體控制和管理領域完成至少3項國家級或本市市級課題的本市
節能量審核機構、節能評審機構;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員;
5、具備健全的核查工作相關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確管理層和核查人員的任務、職責和權限,明確至少1名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核查工作技術負責人,明確保密管理、核查人員管理、核查活動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處理等相關規定。
(二)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且在本市登記注冊或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單位,近3年在國內完成的
CDM項目、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或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等項目總計不少于10個,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領域項目不少于2個,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員。
申報機構的核查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二)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具備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
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中一個或多個領域的咨詢或審核經驗;
(四)個人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從業記錄。
二、申報材料
機構申請備案時,應當一并提交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的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核查機構的材料包括:
1、核查機構備案申請表(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事業單位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4、近3年本機構或主要技術負責人相關可核實的業績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附件2);
5、組織機構圖、核查人員名單及其社會保險費繳納證明、內部質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聲明,包括所從事的業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
法規的聲明、不從事與核查工作有利益沖突的活動的聲明、保密承諾聲明、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等。
(二)核查人員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3);
2、身份證復印件;
3、最高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4、具備國家和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編制、試點企業碳排放狀況初始報告盤查、溫室氣體清單編制、CDM項目審定與核查、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查、ISO14064企業溫室氣體核查、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審核等領域咨詢或審核經驗的證明。
三、其他事項
(一)受理地點:申報材料請報送至上海市威海路48號1307室,聯系人:章婷、凌云,聯系電話:23113954、23113492,13817882798;
(二)申報時間:申報材料請于2014年1月24日前提交,一式三份,同時提交電子文檔1份;
(三)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市發展改革委將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和綜合評價,在此基礎上確定并公布備案機構名單。
特此通知。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