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制的目的和意義
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溫室氣體統計核算制度,逐步建立
碳排放交易
市場”和《“十二五”控制溫室氣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 41號)提出的“加快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體系,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費數據制度”的要求,為保證實現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了《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試行)》,以幫助企業科學核算和規范報告自身的溫室氣體排放,制定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計劃,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同時也為主管部門建立并實施重點企業溫室氣體報告制度奠定基礎,為掌握重點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制定相關
政策提供支撐。
二、編制過程
本指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
北京中創碳投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國標準化研究院專家編制。編制組借鑒了國內外有關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報告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參考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的《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經過實地調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試算,編制完成了《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學性、完整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編制過程中得到了中國
電力企業聯合會、北京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專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內容
《中國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試行)》包括正文的七個部分以及附錄,分別明確了本指南的適用范圍、相關引用文件和參考文獻、所用術語、核算邊界、核算方法、質量保證和文件存檔要求以及報告內容和格式。核算的溫室氣體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溫室氣體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燒排放、脫硫過程排放以及凈購入使用電力排放。適用范圍為從事電力生產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和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
燃煤發電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點和難點。由于我國普遍存在煤種摻燒的問題,針對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難給出缺省值。因此,為準確評估企業由于煤炭燃燒引起的溫室氣體排放,本指南要求企業實際測量入爐煤的元素碳含量,為避免給企業帶來較大的負擔,本指南提出企業每天采集縮分樣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將該月每天獲得的縮分樣品混合,測量月入爐煤的元素碳含量。對于燃煤機組的碳氧化率給出兩種選擇,使用實測值或者缺省值。此外,脫硫過程產生的排放只占燃煤發電企業排放總量1%左右,因此規定碳酸鹽含量以及轉化率使用缺省值以簡化計算。
鑒于企業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是一項全新的復雜工作,本指南在實際運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處,希望相關使用單位能及時予以反饋,以便今后做出進一步的修改。(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