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達峰
碳中和目標的實現,需要生產方式、生活模式、消費樣態等方面的系統性變革,以及一系列國內法革新提供支撐。環境法典可能成為新時代的第二部法典,強調以高水平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現代化的實現,是集中回應“雙碳”目標的最優解。在當前《清潔生產促進法》《節約能源法》等單行法配合乏力、《氣候變化法》《能源法》等法律暫缺的情況下,環境法典將為實現“雙碳”目標提供法律上相對完善和集中的保障。
“雙碳”目標需要立法系統回應
在立法上,系統回應“雙碳”目標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理念目標上須分段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解決立法目的碎片分散的
問題;二是核心內容上須科學架構涉碳公權和私權,解決涉碳事權結構相對固化的問題;三是責任分配上須合理均衡涉碳多元主體間的責任形式,解決涉碳責任主體較為失衡單一的問題;四是運作機理上須整體聯動涉碳執法與司法的銜接,解決聯動機制片面乏力的問題。
上述內容涉及諸多法律部門,作為污染控制、自然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環境責任等集大成者的環境法典,將是最佳的系統方案“供應商”。首先,法典化的方式旨在解決生態、環保、能源領域立法分散的困境,將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監管體制、主要制度等共識在法典中予以固化,并將相對特殊、變動頻繁的規則置于單行法之中,以實現立法的定向聚焦。其次,法典化可回應環境法作為領域法學所兼具的公私屬性,有助于厘清用能權、
碳排放權、
碳交易監管權等多種權利(力),在碳的產生和消解等流程中進行公權和私權的科學安排,從而實現前端的資源、中端的能源以及后端的氣候變化所涉事權的優化配置。再次,環境法典可運用復合多重的責任形式,來促進多元主體共同參與涉碳治理,避免傳統思維中片面強調企業行政法律責任的傾向。最后,環境法典將為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供規范基礎,特別是通過“生態環境責任編”的規定,為廣義的生態環境執法與司法提供法律適用的準則、依據和參考,以此促進涉碳執法與司法的高效聯動。
“綠色低碳發展編”集中回應“雙碳”目標
整體上,環境法典將對“雙碳”目標予以關注和回應。在法典內部,“綠色低碳發展編”可集中體現環境法的價值功能和作用機理的最新演化。傳統的環境法專注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兩類問題,在法典化的過程中,主要體現在“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然而,二者僅針對傳統環境問題,對于“雙碳”目標因應不足,“綠色低碳發展編”因此應運而生。它以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相較于前兩者強調“限制”破壞環境,更加注重如何實現“發展”,并在可持續發展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等多維屬性的追求上,與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制度實現動態互助。
“雙碳”目標對于行為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不能污染環境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也不能破壞生態導致自然生態的失衡,還不能“得過且過”“過于自私”,須清潔生產、低碳消費、綠色流通。這種要求將體現為“綠色低碳發展編”的規范意義:短期來看,它限制了人的碳排放等行為;中期來看,是為了社會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與再造;長期來看,則是為了實現人的真正自由而全面發展。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綠色低碳發展編”也要與“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有所不同。“污染防治編”和“自然生態保護編”強調公民環境權利,并輔之以國家環保義務;“綠色低碳發展編”則強調公民的綠色低碳義務,并輔之以國家的綠色低碳責任。由此,為了平衡私權與公權,“綠色低碳發展編”須廣泛運用倡導性、鼓勵性、柔性的手段,否則可能會因為過于強調正向效益的增進,而對行為主體要求過于苛刻。
各分編對“雙碳”目標的規范表達
環境法典對于“雙碳”目標的規范表達,須尊重如下判斷:第一,在環境法典中體現“雙碳”目標是一個系統工程,每個分編都無法缺位,甚至每個條文都要不可避免地具有“雙碳”色彩。第二,既然“雙碳”無法缺位又無處不在,那么最好的辦法是“無形勝有形”,即編、章、節、條文等不必冠上“雙碳”的帽子,只要符合法典編纂初衷、制度設計科學即可。第三,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法典的各分編規范應當相對聚焦,有所側重。
在集中體現“雙碳”目標的“綠色低碳發展編”中,可作如下規范表達。第一,以涉碳活動控制調整為邏輯主線,具體設計本編的相關規范。重構和優化“生產—流通—消費”的基本流程,既要從結構上優化碳承載形式的各要素、各環節之間的立法協調問題,又要從內容上對經濟制度各環節嵌入“清潔化、低碳化、資源化”的義務。第二,在涉碳活動控制調整的規范邊界上,以“碳源”優化、“碳流”控制與“
碳匯”強化作為本編的核心內容。目前溫室氣體排放居高不下的原因,不僅在于能源供應結構和生產生活利用結構的不合理,也在于健康良好的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嚴重不足。因此,既要通過傳統化石能源開采的適度控制與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開發的鼓勵倡導,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從而優化“碳源”;又要圍繞經濟產品的生產—銷售環節、購買—消費環節、棄置—回收環節進行“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義務嵌入的規范構造,降低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強度與排放總量,從而控制“碳流”;還要設計法律規則明確各類生態系統的碳匯能力,根據對碳匯能力保護、碳匯
市場交易、碳匯金融等領域進行一定的規則建構,從而強化“碳匯”。第三,堅持“先總后分再總、先國內后國際、先既定后未定”的理念,以“清潔生產(前端)—綠色流通(中端)—低碳消費(后端)”的經濟閉環為基本思路。由此,可以設計一般規定、清潔生產、綠色流通、低碳消費、綠色能源、氣候變化應對、國際合作等章節。第四,充分回應“雙碳”目標的前瞻性,設計適度超前的條文,規定綠色物流、新興再生資源加工利用、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建設與保障、
節能審查、綠色金融、
碳普惠制度、碳匯能力建設、碳排放配額等新型制度。
與此同時,在“總則編”“污染防治編”“自然生態保護編”“生態環境責任編”等編中,可作如下規范表達。首先,在“總則編”的基本原則、公民環境權、環境標準、監管體制等條文中,可充分體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內容,如綠色低碳義務、碳排放標準、碳監管體制等。其次,在“污染防治編”的污染防治規劃、污染稅費等制度中,可通盤考慮清潔生產、工業農業林業等領域的循環利用、開征碳稅與否等制度要求。再次,在“自然生態保護編”的礦山開發保護、生態補償、林業碳匯等制度中,可系統考慮碳源優化、碳匯的多重類型等內容。最后,在“生態環境責任編”中,可為多元糾紛解決、不同責任銜接等問題提供一般性規則,并相對審慎地考慮綠色低碳發展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