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在環境司法實踐中探索的責任承擔方式,
碳匯認購的法律性質該如何界定?碳匯認購能否以及何以實現替代性修復?碳匯認購是否能以及如何能成為司法服務保障‘雙碳’目標的司法創新機制?”近日,在第二屆中德氣候與可持續發展法研討會上,中國計量大學
碳中和與綠色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研究員虞偉提出了如上疑問。
近年來,各地對“生態司法+碳匯補償”的探索常常見諸報端。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碳匯認購是對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的一種司法創新,通過對不可原位同質直接修復的情形嘗試適用替代性修復方式,實現了對傳統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方式中恢復原狀理論的突破。認購碳匯的方式解決了生態環境損害類案件中侵權人的修復能力不足與侵權地的現實條件不允許等棘手
問題。
然而,在碳匯認購方式廣泛應用的同時,也產生了一些問題。會后,本報記者對虞偉進行了專訪,梳理剖析相關問題,并嘗試提出解決路徑。
各地做法不同,減罰標準很難把握
中國環境報:各地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適用碳匯認購作為替代性司法修復模式的做法不同。在實踐中具體產生了哪些問題?
虞偉:
四川省、
江西省、
貴州省、
浙江省等相繼出現碳匯認購的案件,由司法機關引導行為人通過自愿認購碳匯的方式,對其犯罪行為所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修復,并據此對行為人進行從輕、減輕處罰。這種做法在實踐中存在不少爭議,減輕處罰的標準很難把握,一旦處理不好,很可能引起“花錢買減刑”的質疑。
此外,碳匯的類型不同。大多數法院認購的碳匯類型是森林碳匯,少數法院探索認購海洋碳匯,還有的法院在一些沒有碳匯直接因果的案件中探索采用“以碳代償”的做法,如非法狩獵案件。沒有直接因果的情況下,“以碳代償”的做法是否合適?這也需要進一步討論。
碳匯認購的途徑也不一樣。例如,
福建順昌法院對接順昌“森林生態銀行”中的“一元碳匯”扶貧公益項目,引導被告人主動從“一元碳匯”項目中認購碳匯;福建連江縣一位被告人向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購買連江縣海洋碳匯;浙江湖州南太湖新區法院的被告單位與被毀林木所在地村委會認購碳匯,村委會作為生態環境賠償金的使用管理單位,將該筆賠償金定向補償給當地林農用于植樹造林活動,并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賠償金的使用情況。通過地方的一個項目去認購碳匯,那么這個項目可能沒有進入全國統一的碳匯認購
市場,沒有經過權威的核定,這樣的認購似乎顯得不夠規范。此外,碳匯量如何核算也沒有統一的依據。依據不明,在實踐中就會出現混亂。
不能一味擴大林業碳匯適用范圍
中國環境報:各地法院在探索“以碳代償”時需要注意什么?
虞偉:首先,碳匯認購案件要嚴格遵循一個原則:只有在原地“補植復綠”、異地“補植復綠”無法適用時,才能適用購買碳匯進行替代性修復。
其次,碳匯認購涉及自然科學和法律等相關知識,司法適用要基于當下科學界的認知。非法狩獵罪、非法捕獵水產品罪生態環境犯罪行為未破壞森林資源,而對生物多樣性有更直接的損害,這種情況下,采用何種生態修復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應的修復作用,需要慎重考慮。不能一味擴大林業碳匯適用范圍,否則會造成公眾對碳匯科學認知的混亂。
最后,在轄區內尚未建立起針對個人的完備的碳匯交易機制的情況下,法院若貿然采取認購碳匯的措施,可能會將其簡化為“以買代罰”,無法真正達到生態修復的效果和落實“雙碳”目標的初衷。對此,需要建立從碳匯交易、碳匯補償、法律適用等一整套的制度體系,確保司法適用的統一性,維護司法活動的權威性。
明確碳匯核算規定,
避免出現新的法律糾紛
中國環境報:您認為,如何對碳匯認購進行統一規范?
虞偉:從制度層面來看,在立法上應對碳匯認購行為的法律性質進行明確規定,界定好碳匯認購與認罪認罰、刑罰量刑之間的關系;在省級層面提出碳匯認購作為替代性生態環境修復的司法適用程序;研究和制定完善的碳匯補償措施,確保相關款項的去向是否真正用于恢復植被,購買碳匯的資金是否足夠恢復植被,強化碳匯認購與“雙碳”目標的關聯;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碳匯市場建設。
從技術層面來看,研究提出明確、簡單的碳匯核算規定,對核定主體的資質、簡便認定辦法、認定標準、核算費用承擔方等問題進行詳細規定,避免出現新的法律糾紛,破解鑒定難、鑒定貴、鑒定周期長、鑒定標準不統一等
難題。若是購買交易所的碳匯,應該及時注銷碳匯權,防止其商品化甚至獲利。
從社會層面來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檢察機關作為原告提起的公益訴訟可邀請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專業人員及其他技術專家擔任聽證員,對碳匯認購在固碳釋氧等生態服務功能方面的作用進行聽證,最大限度提高社會公信力。暢通司法執行與碳匯交易平臺通道,確保替代生態修復方式真正落地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