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發展階段,對改善環境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環境保護審計作為環保監管的重要工具,理應為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有鑒于此,本文擬從環保審計的現狀入手,分析當前企業環保審計難以向縱深發展的主要原因,提出實施企業環保審計的最佳切入點和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期對企業環保審計的真正開展有所裨益。
我國審計機關目前開展的環境保護審計,主要是對國務院所屬部門和地方政府管理的環保專項資金進行的審計監督。其范圍包括基建項目“三同時”制度部分,更新改造中的環境投資、排污費補助中用于污染源治理部分,節余資金留成用于治理污染投資部分,銀行貸款、污染治理專項基金和環保部門自身建設投資部分;其內容包括環境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中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效益性等。
相對而言,我國的環境保護審計尚未發展至企業環境保護的層面,對企業領導人應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企業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績效、產品的清潔生產等,基本沒有采取具體行動。由此可見,我國現階段所實施的環境保護審計處于相對落后的狀況,其原因可能有多種,大致可以歸為五個方面:
1 缺乏理論界對企業環境保護審計的系統研究。從當前來看,尤其是缺乏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而國外也并不存在一個可以直接借鑒的模式。
2 缺少國家立法機關對環境審計的
法規支持。即在法律法規上一直沒有具體明確審計機構在企業環境管理體系中的地位,致使審計部門在開展環境保護審計時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持。
3 缺乏基本的環境會計準則或制度。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實施環境保護審計的前提條件。但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沒有要求企業必須披露環保信息的規定,更沒有對與環保相關經濟活動記錄、計量的具體標準,致使真正意義上的環境審計難以開展。
4 政府和審計界對實施企業環境保護審計的突破口
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這可能與我國近年來主要致力于宏觀上的環保資金審計有很大關系,大家沒有太多的時間來考慮企業環保審計在實務中的推廣問題。
5 環保部門和審計部門缺乏關于實施企業環保審計的具體規范。近幾年來,我國雖然頒布了一系列環保方面的法律和環境標準,但缺乏具體指導環境保護審計工作的法規及統一的環境標準尺度。這也是使環境保護審計無從下手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