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范
碳排放和
碳交易的地方性
法規,市發改委稱,該規定目的是為了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推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下簡稱碳排放)強度的持續下降。
根據該規定,
深圳將對特區內的重點碳排放企業及其他重點碳排放單位、設施產生的碳排放實施管控,政府將結合產業
政策、行業特點、碳排放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確定這些管控單位的碳排放額度,并要求其在碳排放額度范圍內進行碳排放。
碳排放管控單位也可以利用經市政府碳
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查認可的碳
減排量(以下統稱核證減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核證減排量的來源、范圍、類別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而“碳排放配額交易”和“核證減排量交易”就構成了“碳排放權交易”,碳排放管控單位要向市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提交經
第三方核查機構核查的年度碳排放報告,碳排放量較低的可免予提交。而這些管控單位一旦違規,超出排放額度進行碳排放,將按照違規碳排放量
市場均價的3倍予以處罰。其中,小規模碳排放管控單位超額排放,且未按時提交等量碳排放配額的,將被限制其設施運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