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看午夜高清性色生活片/免费国产在线视频/欧美性福利/果冻传媒91制片厂演员有哪些

關于公開征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2024-7-10 10:36 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

關于公開征集《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4年8月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寧夏法制信息網,對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426號自治區司法廳立法一局(郵政編碼:7500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ftlfyj@163.com。

有意見建議的,請提供聯系人姓名和電話,便于溝通交流。

寧夏回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寧夏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立法原則】 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持續改善本行政區域生態環境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將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協調解決生態環境保護重大問題,組織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機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協商跨區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項,強化環境資源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預警應急聯動,加強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共同做好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部門管理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利、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林草等有關部門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與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協作機制,共同做好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自治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實施,并定期評估調整、動態更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保障生態功能和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根據生態環境功能定位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構建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

第七條【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公民和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事業。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公益性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并對生態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舉報及獎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接到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在生態環境保護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 自治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實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

對未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地區和部門,自治區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主要負責人約談、區域限批等方式,督促落實完成。

第十條【城市環境功能區劃編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功能區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單位和個人提供防治污染技術咨詢服務、指導和幫助。

第十一條【政府環境監測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傳輸與統計、環境質量監測等方面的建設。建立環境監測預警體系,配備監測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提高污染源執法監測和應急監測能力。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推廣實用監測技術,保證監測數據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自治區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生態環境保護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自治區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落實行政區域生態保護權責,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

第十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決定的要求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落實環境保護措施。

第十六條【達標排放和總量控制】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

第十七條【排污許可制度】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核定的污染物種類、控制指標和規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八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碳排放交易管理】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機制,規范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的控制,促進經濟社會綠色低碳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分配碳排放配額。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在規定的時限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

自治區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區域限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流域、區域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但防治污染、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項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

(二)生態破壞嚴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藝、設備任務的;

(四)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未關閉取締的;

(五)工業園區、大型養殖區域等未進行規劃環評的;

(六)國家規定暫停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項目禁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二十二條【執法監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違法或者不當的生態環境執法行為,應當督促其糾正。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有處罰權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監督檢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環境風險防范等情況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勘察、監測、錄音、拍照、錄像、文字記錄、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等方式。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拒絕或者阻撓。

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安裝】納入自動監測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相關監測規范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平臺聯網,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對自動監測設備異常、生產或治理設備施工狀況異常如實標記。

納入自動監測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對其排放污染物進行監測,保存完整的原始監測記錄和監測報告等資料,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二十五條【用能監控設備安裝】 納入自動監測的重點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視頻監控措施或者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措施,并與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平臺進行聯網。

用電用能用水等過程監控范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環節。

視頻監控范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覆蓋主要生產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樣點、監控站房內等,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監測機構責任】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超資質范圍出具環境監測報告,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監測數據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六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報告。

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服務機構責任】 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對有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強令、指使、授意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弄虛作假。

排污單位委托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提供環境服務的,不免除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環境責任險】國家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鼓勵和支持保險企業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三章生態環境保護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保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山水林田湖草沙的整體保護、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系統協調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生物多樣性保護、流域水環境保護治理、全方位系統綜合治理修復等,穩定生態環境系統,提升生態環境功能。

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條【自然保護地保護】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強化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其生態功能,采取措施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和荒漠化、沙化,恢復生態。

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限制審批建設項目。

第三十一條【黃河生態保護】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黃河寧夏段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實施綜合防治,削減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水環境質量。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以及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黃河寧夏段流域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黃河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黃河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和統籌污水、固體廢物收集處理處置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因地制宜推進農村廁所改造、生活垃圾處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體。

第三十二條【監測預警機制】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及時掌握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及變化趨勢,持續完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和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庫,推動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三十三條【生物安全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種入侵;對已經侵入的,應當采取措施清除,防止擴散。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外來入侵物種的調查、監測、預警、控制、評估、清除以及生態修復等工作,加強對物種引進、轉基因技術或者產品的生產、應用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好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條【野生動植物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野生動物、植物及水生生物,保護生物的多樣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本行業發展規劃,系統開展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保護。

禁止非法捕獵、殺害、采集、采伐、加工、買賣、運輸野生動物、植物及水生生物。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五條【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物與新污染物污染、土壤污染、噪聲污染、光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影響人體健康的污染治理,納入本行政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實施目標責任制管理,并應當將實施污染防治規劃、年度計劃的情況和目標責任制管理情況,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六條【環境敏感區污染防治】 在居住區、醫療衛生區、文化教育區等環境敏感區,禁止新建、擴建污染生態環境的工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搬遷。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第三十七條【生活環境污染防治】 在城市建成區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居住區、機關、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區域從事切割、機械錘擊,露天裝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噴漆或者屠宰、水產品加工、塑料制品生產、生物發酵等產生環境噪聲、粉塵、惡臭污染的營業活動。

(二)除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向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前公告附近居民。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對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證明。

(三)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應當至少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告。

(四)排污單位將廢油、潲水油以及其他含油廢物,排入下水道或者隨地傾倒。

(五)城市住宅樓、以居住為主的綜合樓內,工作日的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以及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不得從事室內裝飾、裝修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揚塵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環境功能區劃,限制新建、擴建產生煙(粉)塵的燃煤設施。

工程施工、建筑拆除、道路運輸、園林綠化、清掃保潔等作業,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光污染防治】 人口密集區域的建筑物整體或者墻面使用的外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得產生污染。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外墻采用反光材料建設的監督管理。建筑物使用玻璃幕墻的,鼓勵采用低反射率的反光材料。對使用玻璃幕墻的建設項目,自然資源部門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綜合考慮建筑物所在位置、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等因素,提出審查意見。

室外燈光廣告、照明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避免對人的視覺環境和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

在施工現場應當對強光照明燈具采取遮擋措施,減少對周邊居民和環境的影響。

第四十條【裝飾裝修材料污染防治】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家具生產、銷售、使用的監督管理,防止揮發性有機溶劑等有害物質危害人體健康。

公共場所建筑物的室內裝修等,應當符合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溶劑等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家具。

第四十一條【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畜禽禁養區域和限養區域,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廣生物環保養殖、無害養殖等技術,防止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水對環境造成污染。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的監督管理,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農村面源污染防治】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將防治農村面源污染工作列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并落實到鄉(鎮)和村。

鼓勵發展生態農業,綜合利用農業廢棄物,推廣生物質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推廣科學使用化肥、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用化學制品的技術和方法,及時回收使用后的塑料薄膜。

第四十三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縣級、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體系。

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時,應當考慮周邊農村生活污水和畜禽養殖場等企業污水的接納和處理,加強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保護】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生產生活環境保護的村規民約,保護農村環境,并監督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村民委員會開展生產生活環境保護。

鼓勵社會投資建設農村環境保護事業。

第五章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處置

第四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應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態環境風險納入常態化管理,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指揮機構,加強環境應急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應急保障、應急準備、響應處置能力建設,統一領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側重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下級人民政府職責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側重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突發環境事件處置】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宣傳和教育,開展區域環境風險評估,制定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針對不同性質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演練和培訓,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和應急物資保障建設,提高應對環境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

第四十七條【環境風險防范】 企業事業單位是環境風險防范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施、設備、物資和器材,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環境污染事故與輻射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事故單位責任】 發生環境突發事件時,事故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處置措施,向所在地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緊急信息報送有關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第四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責任】 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監督事故責任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后評估,跟蹤監測、提出環境恢復技術和對策,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污染。

第六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條【政府責任】 自治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自治區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第五十一條【排污單位責任】 列入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披露內容、時限,將其環境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統,并對環境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企業的名單,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確定,實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二條【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生態環境信用信息納入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三條【環境公益訴訟】 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并造成實際損害或者存在重大損害風險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公益訴訟。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給予支持、幫助。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其他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 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標準、技術規范要求提供生態環境服務或者在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關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生態環境服務工作。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指使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弄虛作假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該機構參與政府采購或政府委托的生態環境服務項目。

第五十六條【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超標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揮發性有機溶劑等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筑材料、裝飾裝修材料和家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政府及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違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名詞解釋】 本條例所稱生態環境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測監測、鑒定評估、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碳資產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等服務的機構。

第六十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最新評論

碳市場行情進入碳行情頻道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