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精神,鞏固拓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主線,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依法保護農牧民和林業經營者的集體林權益,增強生態保護和林業發展內生動力,加快形成權屬清晰、責權利統一、保護嚴格、流轉有序、監管有效的集體林權制度,推動林業高質量發展,推進農牧民農村牧區共同富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努力實現生態美、百姓富的有機統一。
二、加快推進“三權分置”
(一)落實集體林地所有權。堅持林地集體所有權不變,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保障集體林地所有權有效行使。
(二)穩定集體林地承包權。堅持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嚴格保護農牧民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屆滿時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林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牧戶原有承包林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因災毀損等特殊情形且農牧戶普遍要求調整的承包地,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適當調整并從嚴掌握。尚未承包到戶仍由集體統一經營的集體林地,承包方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自主決定,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等形式。開展集體林地延包試點,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內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確認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起算延包時間,延包期一般為30年至70年。保障進城落戶農牧民合法林地權益,鼓勵其依法自愿有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承包權或將承包林地退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放活集體林地經營權。林地經營權人有權依法利用林地林木并獲得相應收益;流轉、再流轉林地經營權或以林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承包方或受讓方應當向發包方備案,并由發包方向蘇木鄉鎮政府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管理機構報告。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證,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采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證。
(四)妥善解決歷史遺留
問題。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穩妥處置集體林確權登記信息不準、權屬交叉、地類重疊等歷史遺留問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在充分尊重農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集中清理規范歷史遺留問題。綜合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數據和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成果、林草濕荒普查和年度動態監測成果,結合林權檔案資料,理清全區集體林地類、權屬底數。對原有林權確權登記信息進行補充核實,盡快完成林權數據資料移交整合工作,確需開展或補充開展地籍調查的,由旗縣級政府組織開展。對權屬有爭議的,由屬地按照實事求是、依法依規的原則穩妥化解,待爭議解決后再確定權屬主體。對涉及林地承包經營合同信息調整的,由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農牧戶依法依規完善承包合同、明確承包關系后,再辦理林權類不動產權證書。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牧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探索將其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完善其繼承和自愿有償退出
政策。各級政府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主導推進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工作,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機制,將歷史遺留問題處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三、積極推動防沙治沙
(五)明晰林地治理權責。承包已經沙化的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應當采取措施對該集體林地進行治理;無力治理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與他人合作治理。流轉的集體林地中存在沙化土地的,流轉合同中應當就沙化土地治理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發包方要依法監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制止損害林地的行為。對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林地嚴重沙化的,林草部門要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對毀壞林木、林地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六)調動防沙治沙積極性。堅持“誰治理、誰受益”,農牧民開展防沙治沙所營造林木歸其所有,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治理林地符合相關政策的,經權利人申請,林草部門要將其納入生態補償范圍。鼓勵經營者合理利用治理成果,實現治沙致富雙贏。鼓勵各地采取政府購買服務、以工代賑等方式吸引企業、合作社、農牧民等參與防沙治沙。
四、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七)規范集體林權流轉。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牧民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集體林權。完善集體林權流轉服務,依托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全區集體林權流轉交易系統,完善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保障集體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規范交易。開展集體林權收儲試點,鼓勵國有林場、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擔保機構依法成立林權收儲機構,通過贖買、租賃、股權合作等方式,將分散零星、低產低效的集體林資源收儲后統一經營。
(八)完善聯農帶農機制。鼓勵農牧戶之間以及農牧戶與嘎查村集體或企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組織之間,通過林地經營權流轉、聯產聯營、股份合作、委托經營等形式,開展適度規模經營。充分利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股份量化成果,依法依規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林地的收益。激發國有林場內生動力和發展活力,推動國有林場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戶通過股份合作、租賃、托管、技術服務等形式開展場外合作經營與服務。開展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試點。
(九)扶持林業規模經營主體發展。鼓勵各地采取購買服務、定向委托、以獎代補等方式,支持林業大戶、家庭林場、合作社、企業、林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林業規模經營主體發展。支持社會資本參與造林綠
化工程。
五、完善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政策
(十)加強公益林和天然林保護。堅持生態優先,統籌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增進農牧民福祉。保障林權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范圍和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完善公益林動態調整機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一級國家級公益林原則上不得調出,二級國家級公益林林權權利人要求調出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對從二級國家級公益林調出的林地要加強管理,嚴防改變林地用途。
(十一)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落實國家級公益林補償和天然林管護政策,逐步擴大地方公益林補償范圍。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激勵約束機制,調動農牧民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實行公益林、商品林分類管理,推進分級保護、差異化利用,促進森林資源增值。支持各地采取置換、租賃、贖買、合作、設置地役權、生態效益補償等方式處置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六、加強森林經營管理
(十二)健全森林經營管理制度。旗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集體林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采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
(十三)推動森林高效經營。實施森林質量精準提升工程,采取森林撫育、退化林修復、低質低效林改造、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等措施,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十四)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加快推動全周期森林可持續經營、多功能經營、近自然經營、結構化經營、森林健康經營等先進森林經營理論和技術應用。通過采伐更新、撫育復壯、擇伐補造等措施,加快低產低效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人工公益林自然成熟后,允許采取擇伐、漸伐、小塊皆伐等方式更新。
七、保障林木所有權權能
(十五)優化林木采伐制度。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采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完善林木采伐告知承諾審批制度,對以告知承諾方式審批的,取消伐區設計、伐前查驗等程序。將林木采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采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采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
(十六)強化林木采伐監管。加強伐后更新造林監管,建立林木采伐信用監管機制。各級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額,將依法采伐的木材納入地方政府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滿足森林經營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為,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
八、推動森林資源合理利用
(十七)加快林業產業發展。實施興林富民行動,用足用好支持林業產業發展政策和林業產業化專項資金,建立林業貸款貼息制度,實施以工代賑項目,推動林業產業提質增效、轉型升級。支持集體林業大縣以加強產業基地建設、提高林產品加工能力、促進產業融合為重點,發展林業支柱產業,大力培育
市場主體,引進專精特新林業企業,扶持本地特色企業,打造產業鏈核心企業。支持有條件的經營主體開展森林
認證和產品追溯體系建設。
(十八)促進林下經濟發展。支持在有效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品林和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的林下資源、林間空地、林緣林地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生態旅游、森林康養、自然教育等綠色富民產業。利用林間空地建設發展林下經濟必要的生產管護設施、生產資料庫房和采集產品臨時儲藏室的,相關用地可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用地管理并辦理林地手續。
(十九)夯實產業發展基礎。將集體林區的產業路、旅游路、資源路等林區基礎設施納入農村牧區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范圍和全區公路發展規劃。對符合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質要求且在國家補貼范圍內的用于林業生產的先進適用機械,按程序列入補貼范圍。
(二十)穩步推進林業
碳匯。健全林業固碳增匯政策制度,加強碳匯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為林業碳匯能力提升提供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林業碳匯項目開發為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項目并參與市場交易。依托內蒙古產權交易中心生態環境資源交易平臺構建區域性
碳中和服務平臺,探索更多碳匯產品收儲消納機制和途徑,推動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
碳普惠機制。積極探索開發和使用林業碳票,引導自愿減排企業通過購買使用碳票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對林業碳匯資源開發交易的指導和監管,防控資源無序圈占、盲目開發等風險,防止碳匯資源流失。健全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林業碳匯項目
方法學科技攻關。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二十一)發揮綠色金融引導作用。推動將符合條件的林權交易服務、林產品精深加工、森林資源培育、林下種植養殖、碳匯林、植樹種草及林木種苗花卉、林業基因資源保護等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圍。支持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林業經營特點、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引導金融機構探索開展林業經營、公益林補償、林業碳匯等的收益權質押貸款業務。健全抵押林權快速處置機制,引導金融機構按市場化原則加大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支持力度,提高林權抵押率。建立林草部門、金融機構、林權收儲機構的多方合作機制,引導林權收儲機構開展林權收儲擔保服務,探索建立林權收儲擔保制度。
(二十二)健全林業金融支撐機制。完善綠色貸款統計。將林權抵押貸款和林業經營主體貸款納入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范疇,強化激勵約束。商業銀行林權抵押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的扣分因素。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涉林相關貸款盡職免責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經濟林保險、林下經濟保險等地方優勢特色林業產品政策性保險試點。
十、組織保障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將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為林長履職的重要內容,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職盡責,及時推動解決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自治區林草局要加強統籌協調、跟蹤指導和督促檢查,將改革任務落實情況納入林長制督查考核內容。自治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完善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喀喇沁旗、和林格爾縣開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試點。各盟市要結合實際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探索形成一批有效的經驗做法。要加強政策解讀與輿論引導,大力宣傳各地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推進林業生態建設的好經驗好做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請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