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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法治新篇章:專家共議中國式現代化法治路徑

2024-8-21 11:17 來源: 中國環境 |作者: 張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指出要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部署了依法行政的深化路徑,為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針對生態環境法治領域的諸多議題,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中倫(武漢)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鄒鯤、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及副主任王海軍等環境法律界的資深專家。受訪的多位專業人士圍繞法治在中國式現代化征程中的核心驅動力、法治在推動生態環境治理中的關鍵作用、目前執法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碳排放權交易等問題展開深入探討,并從不同角度提供意見建議。

生態環境法治——

夯實中國式現代化最強基礎

“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支撐,其全面推進不僅是法治體系自身的完善,更是推動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驅動力。它不僅強化了黨的依法執政能力,還構建了更加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框架。”鄒鯤表示,在生態環境治理的廣闊舞臺上,法治更是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通過明確法律邊界,提升社會各層面了尊法、守法、執法、司法的主動意識和實踐能力,促進了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在生態環境治理方面,依法行政是確保有效治理的關鍵。法治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執行標準,使得環境治理工作更加科學、系統、規范。”鄒鯤以《長江保護法》為例,指出專項立法精準界定了各級政府職責,對水資源管理、污染防治、生態修復等關鍵環節實施了嚴格監管,顯著改善了長江流域的生態環境。

“作為生態環境法律實踐的見證者,我深刻感受到依法行政在環保領域的強大效能。”王海軍表示,隨著法治進程的加速,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行為已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多部重要法律的出臺與修訂,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法治的引領下,生態環境部門嚴格執法,對違法行為零容忍;司法機關公正裁判,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的興起,有效維護了公眾環境權益。同時,廣泛的法治教育提升了全民環境法治意識,形成了依法治污的社會共識。

近年來,一系列標志性生態環境法治案例,如綠孔雀預防性保護公益訴訟案、泰州“天價”水污染公益訴訟案等,不僅彰顯了我國生態環境法治的成效,也為后續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創新思路與寶貴經驗。這些成功案例,不僅是對法治力量的有力證明,更是對未來生態環境治理路徑的積極探索,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在法治軌道上穩健前行。

跨區域執法——

“同案不同罰”現象呼喚制度完善

《決定》明確提出要推動行政執法標準跨區域銜接。針對生態環境領域存在的“同案不同罰”問題,鄒鯤等專家呼吁,必須從制度根源著手,加速構建跨區域的統一執法標準體系,實現無縫對接。

首要任務是整合修訂現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以消除不同法律間的沖突與差異。同時,建立區域聯席會議機制,促進信息共享與執法協作,確保執法標準與程序的統一。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升其專業素養與法律素養,是提升執法一致性和準確性的關鍵。此外,標準化執法程序、強化監督問責、鼓勵公眾參與,均為推動制度完善不可或缺的一環。

“在行政處罰領域,細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尤為重要。”鄒鯤認為,通過明確裁量基準、增強透明度、實施動態調整,確保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避免過度執法。以實際案例為鑒,面對非道路移動機械超標排放等復雜情況,應秉持“有利于當事人”原則,合理裁量,維護法律公正。

王海軍進一步指出,行政執法“剛柔并濟”,關鍵在于明確輕微違法免罰與初次違法慎罰原則,根據地區實際與違法情節,采取適度措施,確保處罰與違法程度相匹配。例如,對于非主觀故意且及時糾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予以免罰或從輕處罰,這不僅能減輕企業負擔,還能增強執法公信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兩法”銜接機制——

信息孤島與證據標準不一成障礙

為深化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聯動機制,《決定》要求,要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雙向銜接制度。在生態環境領域,“兩法”銜接即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協同機制,一直是焦點議題。

王海軍指出,盡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已明確該機制的重要性,并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所體現,但在實際操作中,其效能仍顯不足。主要問題包括聯動機制不長效、部門間協作遲緩、認知差異顯著及信息流通障礙等。

鄒鯤進一步指出,信息孤島現象嚴重,導致案件線索傳遞不暢;證據標準不統一,導致案件處理效率低下;責任追究機制模糊,程序空轉影響執法公正;加之部分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加劇了“兩法”銜接無法有效實施的困難。

為破解這些難題,王海軍提議利用信息技術構建統一數據庫,實現數據共享的無縫對接。這不僅能即時傳遞案件信息與證據,還能依托大數據分析,精準識別需移送司法的案件,提升決策效率。

鄒鯤建議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確保案件線索與證據材料的高效流通。她強調,需明確證據轉換規則,統一標準,減少法律適用上的分歧。同時,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失職行為進行嚴格問責,以強化監督與考核。

此外,鄒鯤還著重提及了專業能力與協作機制的提升。她認為,通過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刑事法律知識和技能培訓,促進與司法機關的深入交流,能夠顯著提升雙方的專業素養與協作能力。定期舉辦的聯合培訓、聯席會議,以及重大案件中的同步介入與聯合調查,都是強化協作、優化流程的有效手段。這些措施不僅能增進彼此了解,還能確保在復雜案件中,雙方能夠迅速響應、協同作戰。

“實現生態環境領域‘兩法’銜接的高效運作,需從信息化建設、標準化管理、責任追究及專業能力提升等多方面入手。”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告訴記者,構建一個信息共享、標準統一、責任明確、協作緊密的協同機制,這不僅有助于提升環境治理效率,更是維護法律權威、保障公眾利益的關鍵所在。

排放權交易——

立法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進

隨著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與多元化趨勢,涉碳法律糾紛日益凸顯,其特性在于跨部門法律交織、權利屬性獨特及市場機制的高度復雜性。面對此挑戰,社會各界正積極探索應對策略。

王海軍作為國內首個碳排放數據造假環境公益訴訟系列案的代理律師,發現當前涉碳案件尚處于起步階段,面臨數量有限、審理難度大等問題。他認為,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未被明確歸類為大氣污染物,傳統大氣污染案件處理模式難以直接套用。此外,如何量化溫室氣體對生態環境損害及超量排放溫室氣體賠償金額,成為亟待解決的法律與技術難題。同時,碳市場的活躍也催生了更多交易糾紛,呼喚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加速完善。

“近年來,隨著《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一系列法規的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基礎正逐步夯實。”為應對上述挑戰,王海軍強調,需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框架,并攜手碳排放領域專家,深入剖析案件,尋找創新解決方案。

鄒鯤則進一步提出,完善立法是根本,需修訂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明確碳排放權的法律地位與交易規則,并配套司法解釋,細化法律適用。同時,政府應強化行政指導,發布操作指南,規范交易流程與監管。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融合調解、仲裁等手段,并借助大數據、區塊鏈技術提升交易透明度與效率。

以實踐為例,鄒鯤團隊在武漢市生態環境局辦理的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中,創新采用“認購碳匯”的替代性修復方式,通過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實現林業碳匯的認購與托管,有效支持了地方減排與低碳發展。這一舉措不僅展現了法律與技術的深度融合,也為涉碳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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