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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重點區域用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2024-9-6 15:57 來源: 河北省發改委

關于公開征求《河北省重點區域用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為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重點區域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有關政策,我委起草了《河北省重點區域用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現將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積極獻言獻策。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0月6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石家莊市自強路55號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資處),郵編050051。

傳真請發至:(0311)88600757

電子郵件請發至:hbhzc@hbdrc.gov.cn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河北省重點區域用煤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9月5日

附件

河北省重點區域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范重點區域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消費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務院《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重點區域范圍內直接消費煤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用煤項目)。

河北省重點區域包含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滄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區和辛集、定州市。重點區域范圍如有調整,以調整后的范圍為準。

直接消費煤炭(以下簡稱煤炭消費)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燃料或原料,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發生爐等。

本辦法所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按照規定需經各級投資主管或行政審批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第三條 煤炭消費替代(以下簡稱煤炭替代)是指用煤項目的新增煤炭消費,需由其他途徑落實替代源減少煤炭消費來實現。

第四條 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監督管理,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第二章 替代政策

第五條 新增煤炭消費的用煤項目,應當實行煤炭替代。

第六條 煤炭替代實行減量替代政策。

煤炭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K×D。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單位:萬噸);D指扣減本企業(集團)替代量后,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單位:萬噸);K指替代系數,定為1.1。

第七條 煤炭消費中的原料用煤可通過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可再生能源電力(以下簡稱綠電)進行替代。替代量根據原料用煤量,按全省平均供電煤耗折算。

綠證(綠電)替代量計算公式為:E=K×F×M÷B

其中,E指原料用煤項目所需要的綠證(綠電)替代量(單位:億千瓦時);K指替代系數,定為1.1;F指原料用煤折標系數;M指扣減本企業(集團)替代量中原料用煤量后,項目新增原料用煤量(單位:萬噸);B指上一年度全省平均供電煤耗(單位:克標準煤/千瓦時)。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求,適時調整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系數。

第九條 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審查前實際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替代總量比例:六大高耗能耗能行業(電力行業除外)應達到35%,其他行業應達到25%。電力行業中,達到現行燃機排放標準的燃煤發電項目不低于25%,熱電聯產或超超臨界燃煤發電項目不低于35%,其余發電項目不低于50%。

其余部分替代量應當在用煤項目正式投產前全部完成。

以綠證、綠電作為替代量的原料用煤項目投產滿一年后,應按照實際原料用煤量定期購買綠證、綠電(單次購買量不能超過一年應購買量)。

替代來源與替代量計算

第十條 煤炭替代途徑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煤炭消費;

(二)關停或拆除設備設施減少的煤炭消費;

(三)實施耗煤設備設施節能技改減少的煤炭消費;

(四)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而減少的煤炭消費;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費減少途徑。

對涉及民生或重大生產力布局、前期手續完善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由所在地市政府向省發展改革委出具承諾函,在確保完成減煤目標任務的前提下,統籌調劑本區域煤炭消費指標作為用煤項目的替代源,且投產前全部落實。

第十一條 對跨市域的產能置換、整合搬遷等項目,煤炭消費指標同步隨項目跨市域轉移,轉移量不低于項目退出年前一年實際煤炭消費量的50%。若兩地政府協商一致,以協商意見為準。

通過上述途徑形成的替代量,在企業(集團)內部跨市域使用的,由相關市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替代源需符合的條件:

(一)企業:企業形成的煤炭消費減少量,并且已納入統計;

(二)設備:具有計量裝置、用能記錄等,可追溯、可計算實際發生量;

(三)綠證:替代周期內綠證未過有效期;

(四)時限:與項目開工建設時間在同一個五年規劃期內。

第十三條 煤炭替代僅限于河北省重點區域內通過上述途徑獲取的煤炭消費量,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等方式取得。行政劃撥意見由省、市、縣政府或其授權的節能主管部門出具,協議轉讓或市場購買需有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市場成交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煤炭消費替代源,應根據不同的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整體關停、轉產,煤炭消費減少量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按照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后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部分用能設備設施關停拆除,形成的煤炭消費壓減量,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實際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三)企業進行節能技改,提高能效水平形成的煤炭消費減少量,按照相同產量下,技改前后統計數值的差額測算。

(四)用煤設備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形成的煤炭減少量,應根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或企業統計報表及能源消耗情況,核定其改造前3年實際煤炭消費量,按平均值測算。

以上測算中,對跨五年規劃期且平均值高于當前規劃期內平均消費量的,按當前規劃期內平均消費量測算。

第十五條 用煤項目的用煤量和替代煤炭用量均按實物量計算,用煤項目所用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與該行業或用煤設備用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按實際測定值,無實際測定值的替代項目按行業或耗煤設備用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無法確定的,折標系數可按0.7143噸標準煤/噸取值計算。

第四章 替代方案編制與審查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煤炭替代方案。

第十七條 煤炭替代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包括所屬行業、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總投資等;

(三)項目建設方案、產品方案、工藝和設備情況,主要用煤設備設施;

(四)項目煤炭消費情況,包括所煤炭種類、數量、各項參數指標;

(五)替代量計算方法及依據;

(六)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實措施;

(七)結論建議;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匯總表、替代源及替代量入統或測算依據證明、替代源真實性及不重復替代承諾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煤炭替代方案審查由市級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九條 煤炭替代方案主要審查內容:

(一)替代方案的系統性、完整性、規范性;

(二)項目新增煤炭消費測算的科學性、準確性;

(三)替代源的可行性,替代量計算的科學性、準確性;對當地煤耗指標完成影響評價;

(四)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和真實有效;

(五)其他需審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應在辦理節能審查意見之前取得。

需省級節能主管部門辦理節能審查的項目,在提交節能審查相關材料時,一并提交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和替代源匯總表。其他項目的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節能評審后項目煤炭消費量增加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致函原替代方案審查單位,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補充落實替代源并修改替代方案,重新出具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

第二十二條 通過煤炭替代審查的用煤項目,因項目建設內容調整造成煤炭增加的、替代源發生變更的,應在項目投產前,落實新的替代源,并編制補充方案,報原替代方案審查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煤炭替代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項目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仍需建設的應申請延期。項目建設單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查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應文件。

煤炭替代方案中上個五年規劃期完成的替代量,延期時不可再使用。

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意見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炭替代工作,協調煤炭替代來源,組織跨區域煤炭替代指標交易,并對煤炭替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組織開展用煤項目煤炭替代落實情況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查處并公開曝光。

第二十六條 對未完成煤炭消費削減目標任務或行政區域內項目替代方案不落實的市、縣,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行政區域內煤炭替代審查(用綠證、綠電作為替代來源的原料用煤項目除外)。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原則,認真開展煤炭替代方案編制、評審、核查等工作。對于第三方機構在編制、評審、核查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查主管部門對第三方機構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依法依規從嚴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方機構評審或現場核查工作經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第三方機構不得收取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以重復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替代方案審查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于符合情形的,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二十九條 項目投產后的煤炭實際消費量,不得超過審查核定的量。未落實替代方案審查意見的用煤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項目所在地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負責項目替代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辦法》(〔2019〕-41)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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