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各相關單位
按照《
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壓減燃煤和清潔能源建設工作方案》要求,遠郊區縣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重點為20蒸噸以下的分散燃煤鍋爐。為加快推進20蒸噸以下分散燃煤鍋爐改造進度,促進空氣質量改善,現將遠郊區縣燃煤鍋爐實施清潔能源改造
政策的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2015-2017年,在通州區、順義區、大興區、昌平區、房山區、門頭溝區、懷柔區、平谷區、密云縣和延慶縣十個遠郊區縣轄區內,對實施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改造的燃煤鍋爐,按原規模改造所需工程投資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補助。實施天然氣改造的鍋爐要使用超低氮燃燒設備。
二、由本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新城燃煤集中供熱中心,如申請清潔能源改造市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資金,需完成新城燃煤集中供熱中心竣工決算且燃煤鍋爐投產運行時間超過十年;對現有燃煤設施實施環保升級改造的新城供熱中心,可按照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和市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技術改造項目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經一[2014]1782號)精神,申請改造補助資金。
三、區縣發展改革委負責對轄區內燃煤鍋爐清潔能源改造項目進行項目立項并在全部工程建設完工前組織報送資金申請報告。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