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相關法律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我國的排污權交易實踐中,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
法規,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很多
問題。我們應將排污權作為一種產權,與其它生產要素一樣納入企業產權范圍,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我國的環境法律中雖然對排污權交易的一些事項作了規定,但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們應當盡快制定,為排污權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二、明確排污權交易中各參與者的職能
在排污權交易中,參與者主要有政府、企業、公眾。政府是排污權交易
市場中管理者、協助者和引導者,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企業是排污權交易制度下參與交易的真正的市場主體,這些企業對市場要素的變動做出相應反映,從而利于排污權的交易。在排污權交易中,還應明確公眾參與的范圍、方式、權利和救濟途徑等。
三、規范排污權的初始分配
排污權的分配涉及兩個市場,即排污權交易的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排污權交易的試點工作已在我國進行了多年,但目前排污權分配方式還是比較單一,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對排污許可證的初始分配采取多種分配形式相結合的模式,規范好排污權的初始分配。
四、可以建立集中交易所,更好地實現排污權的交易
美國建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通過集中交易這種模式,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交易規模,保障公平公正。同時,建立完備的登記制度,為交易者提供準確的信息,這也有助于政府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