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8 13:29 來源: 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張博
從理論上講,有三種削減碳排放的途徑:政府直接管制、污染者付費(又叫碳稅)、碳排放權交易,但無論是通過政府直接管制,還是征收碳稅讓污染者自行付費,都要求政府進行干預,處理大量微觀市場信息,增加了政府的管理和交易成本,而且還可能會扭曲市場信號,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因此,碳排放權交易越來越受到重視并為世界多國采用。
在經濟學理論中,純粹的市場力量進行資源配置通常是有效的,但在更多情況下,經濟主體的活動往往會產生外部性,后者導致市場失靈,傳統經濟學家對這類外部性問題的深入研究便奠定了碳排放交易的理論支撐,英國已故的著名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中首次提出污染的外部性問題,他提出并區分了人類經濟活動中的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私人成本,并將二者的差額稱之為外部成本或說外部性。
為了最優配置經濟資源,使外部成本內部化,他建議國家征收環境稅或實施財政補貼;據易碳家了解到,20世紀中后期,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科斯提出與庇古迥異的政策理念:只要產權界定明晰化,政府不需要再對市場進行干預,單純依靠市場交易就可有效解決污染的外部性問題。他認為,只要明確界定涉及外部效應的商品的產權—無論誰擁有了產權——行為人都能從其初始稟賦出發,通過交易達到帕累托有效配置;戴爾斯(Dales)于1968年首次提出排污權交易的概念,進一步拓展了科斯的產權理論,戴爾斯認為,環境資源是一種商品,政府是其所有者,可咨詢或委托專家將環境污染物分割成一些標準單位即排污權,污染者必須出錢購買這種權力,純粹市場機制下的供求均衡點便實現了環境資源的最優配置狀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