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取消】交易所根據借入方違約嚴重程度決定限制或取消借入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資格
第二十四條 【資格取消】交易所根據借入方違約嚴重程度決定限制或取消借入方在交易所的交易資格。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免責】雙方協商確定選擇由交易所進行相關短缺配額處置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雙方自行承擔。交易所不對甲乙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進行任何形式的擔保、保證、審查和監督。除交易所明確規定外,借碳服務、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爭端、糾紛、權利主張、訴訟或仲裁,由甲乙雙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清算交收】依照本細則達成的借
碳交易,其清算交收依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交易所解釋】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實施日期】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