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首創的環保制度,區域限批已被寫入新環保法。施行近十年來,這項制度成為環保治理的殺手锏,漸成常態化的趨勢。而與之相伴而生的失序風險,也亟需解決。7年前環保部曾下發的征求意見稿,被呼吁重上日程。
有什么方法可以打擊地方保護主義、有效督促地方政府重視環保?
環保界有一個共同的回答是:環評區域限批。這項因為環境整治而暫停相關區域內建設項目環評的制度,像連坐一樣,以環評為抓手,卡住了違規的地方政府的喉嚨。
2015年6月15日,在被環保部督辦的223天里,因受到區域限批,
河南省安陽市暫停了118個涉及大氣污染排放的項目,涉及近百億投資。“限批和按日計罰同等重要,政府招不來項目,著急啊。”一位當地環保局人士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按日計罰針對的是企業,區域限批針對的則是政府,這兩項制度都被寫入了2015年實施的新環保法。在新近實行的國家防治行動和地方法律
法規中,區域限批不僅作為未完成任務的責任追究措施被列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在上海、
陜西、湖北、
海南等地,亦被視為治理大氣污染的重拳。
不過,2015年,一篇英文論文《中國的環評區域限批:環境威權主義的合法性》指出區域限批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缺乏公眾參與,制度不夠具體。論文的第一作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竺效在2014年發表的另一篇論文中,同樣肯定了區域限批的積極作用,但也提出了諸多完善此項制度的建議。
南方周末記者遍查環保部和各省市環保部門等網站,搜索了全國近十年來的區域限批案例,以回溯和總結這一殺手锏的演變足跡。
9年120例,近兩年激增
據竺效的統計,區域限批的第一個案例出自
四川省環保局(即現在的四川省環保廳)。2006年12月15日,瀘州電廠發生柴油泄漏污染事件,造成瀘州市區自來水廠停止取水,并對重慶市部分地區造成影響。此后的62天,瀘州市被暫停除污染治理項目以外的新建項目環評審批。
結合竺效論文中的案例,截至2015年7月,以被限批的區域為單位(如一個文件限批了3個地區,則計算為3個案例),由環保部、省級環保部門、市級及以下環保部門做出的區域限批案例分別為48、67和5個,共計120個。
——從次數來說,并非所有省(市)都被限批,也并非所有省(市)都下發過限批文件。在環保總局/部下發的48個案例中,被限批次數最多是河南省,達到5次,其次是
安徽,為4次。除港澳臺外,全國只有
北京、上海等9地未被環保部限批。而從下發限批的省級環保部門來看,僅有15個省(市)環保部門下發過限批,其中
山東下的最多,為18個。而山東省濱州市是被限批最多的城市,其下屬區縣不僅在2014和2015年被山東省環保廳限批4次,全市又在2015年被環保部限批一次。
——從范圍來說,對于“區域”的定義很模糊,目前看來,限批的范圍不一,最小的是經濟開發區,最大的是省。如2014年7月9日,鑒于
新疆2013年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已超出國家下達的“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環保部決定暫不受理上半年新疆上報的5個火電項目,并將環評報告書退回。
——從原因來說,呈多樣化趨勢。2014年以前的案例比較多樣,例如違反環評審批、未完成總量
減排任務、血鉛事件、重金屬污染等突發事件等。2014年以后,原因針對性較為集中,大多數針對總量減排和環境質量達不到要求,僅有兩例是針對畜禽養殖整治和秸稈焚燒。
——從內容而言,限批的內容也多有變化。竺效的論文提到,在2013年以前,限批的內容比較廣泛,除污染防治、循環經濟、生態恢復項目外,任何項目均可能被限批。而在2013年后,限批的內容較為集中,主要對新增COD(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以及燃煤機組新、改、擴建項目的限批。而南方周末記者的統計發現,2014年之后,限批項目的確有集中于具體污染物的趨勢,但也有完全限批的規定,例如山東、安徽、
江西就曾對“所有涉及廢水排放的建設項目”限批。
——從時間來說,除一個案例未能搜索到啟動時間,9年來,119個案例的分布出現了兩個高峰,第一個高峰是2007年,達到19起,其中17起由原環保總局下發,這是國家層面啟動區域限批的第一年,也是環保總局/部歷年來下發區域限批文件最多的一年。第二個高峰是2014年,達到了40例,占到所有總量的1/3,其中29例由省級環保部門下發,也是省級環保部門下發文件最多的一年。2014年也第一次出現了市環保局下發的區域限批文件。
綜觀2006年來的趨勢,2007-2012年限批的數量平均不超過10例,2013年之后數量上升,2015年雖然只過去半年,也已查實13例。可見區域限批的使用頻率已越來越高。
在120個案例中,限批時間最短是山東萊蕪,只有34天,最長的是新疆環保廳對于昌吉州奇臺縣蘭炭項目的環評限批,長達三年。統計限批的解除時間很難,在竺效和南方周末記者統計的120個案例中,有1/3都找不到解除限批的日期。
環評:不規范、不統一
作為我國首創的制度,在竺效看來,區域限批是在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門不配合環保執法時,環保部門采取的“無奈之舉”。此殺手锏祭出初期,不乏有人擔憂,不受法律約束的行政行為可能導致權力濫用,所以自2007年以來,這項殺傷力極大的制度一直不斷地尋求立法確認。
在新環保法之前,僅有水污染防治法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對區域限批作出了規定。這兩項法規的適用情形均是總量控制目標未完成,而新環保法則新增了環境質量目標未完成的情形。
而早在新環保法實施之前,山東省就已經針對環境質量進行限批,如山東省濱州鄒平縣因2013年度空氣質量未達到二級標準,且2014年第二季度空氣質量惡化而被限批涉及廢氣排放的建設項目。
相較于以前的法律,新環保法還明確了環評區域限批的決定主體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但是南方周末記者發現,在2015年新環保法實施之后,依然有地市以下的環保部門下發了區域限批的文件。例如天津市濱海新區環境局于2015年1月對大港經濟開發區進行了區域限批。而在合肥市2015年下發的《合肥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和《合肥市“河長制”考核辦法(修訂)》中,均直接規定了市縣環保局有區域限批的權力。
多位受訪的環境法專家認為,基于環境治理形勢的緊迫性,如果有地方人大的授權,地市環保局也可以區域限批。截至發稿,合肥市環保局未給南方周末記者回復文件出臺依據。
但在竺效看來,新環保法實施后,相關條例應和環保法對應,他堅持認為地級市不適宜作為決定主體,且地方立法也不能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相沖突。
“不一致并不意味著沖突,這意味著地方對于環保的考核采取更加嚴格的要求,也是符合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精神,不妨讓地方試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曹明德說,“不少項目環評并不是到省以上環保部門審批,如果地市環保局不能限批,區域限批這一重要的環保制度可能會束之高閣。”
除了決定主體的爭議外,竺效認為,新環保法也留下了邏輯漏洞。新環保法規定暫停審批環評文件的項目為“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也就意味著只能是限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和氨氮四項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但環保部和地方似乎并未局限于這四項污染物。例如2015年6月,環保部對于山東濱州的處理是:“暫停審批除
節能減排及民生項目之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在山東省下發的限批文件中,涉及的范圍則更廣,如對山東濰坊市濱海經濟開發區的限批內容包括“涉及廢水和固體廢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這雖然超出了環保法的限定范圍。但是這些限批文件并沒有明確引用環保法,而是表以“根據有關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這有可能是引用了其他規定:“環保法沒有涉及的內容,別的規定不是不能管。”環保部的一位專家也持相同態度:除了上述三個法律之外,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國務院下發的文件中也有規定。地方所為同樣行之有據。
不過,上述環保部人士和所有受訪專家也提醒,當下對于區域限批的使用具有“不規范、不統一,甚至隨意的傾向”。而歸根結底是由于國家層面對于區域限批的適用條件、適用范圍、啟動程序等沒有明確規范。
多位專家透露,正在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基本延續了環保法對于區域限批的規定。而列入修法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則意識到了這個
問題,但是修訂的時間還待以時日。
實際上,早在2008年,環保部就曾下發了《關于征求<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按照辦法的草案稿制定了地方的辦法。但是因多方博弈以及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這份還停留在環保部網頁上的征求意見稿,再沒有下文。
“當初的征求意見可以再發出來,這樣的操作比等待修訂環評法要簡單一些。”竺效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