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是指環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行為后,將其按照一定程序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處理。
如何做好環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筆者有幾點思考:
一是環保部門應充分認識環境污染案件移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級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及時移送案件既是責任,也是義務。有案不移,放縱犯罪,或者有案遲移,加大偵破犯罪難度,將增加自身涉嫌失職瀆職的風險。
目前,面對當前嚴峻的環境污染形勢,用“重典”嚴厲懲處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廣泛共識,也是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環保部門作為環保工作的統一監管部門和主要執法部門,應當自覺地積極采取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案件及時移送到位。
證據是環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的關鍵一環,所以證據有關問題頗顯重要。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同時,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基礎,現場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重中之重。環境執法部門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時、全面、準確收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各類證據。
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及時收集、提取、監測、固定污染物種類、濃度、數量等重要性證據,并及時提交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以快速、有力、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三是做好環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
如何做好環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銜接,筆者歸納為:“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及時查處違法行為、快速移送犯罪案件;各個部門無縫銜接、共同打擊環境污染行為”。具體而言:
一是務必要準確理解適用法律,適用法律不當是環境執法的大忌。
二是依法履行職責,嚴格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既不不作為,更不濫作為。
三是完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查處。
四是依法取證移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取證和移送工作。
五是加強部門協作,發揮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積極性,形成合力,共同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