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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氣候治理視角下的碳關稅國際法屬性趨勢分析

2015-10-16 10:09 來源: 易碳家--中國碳交易網 |作者: 黃穎 丁泓宇

碳關稅的普遍立法及措施

碳關稅(Carbon Tariffs)一詞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最初的含義主要是對未履行《京都議定書》下碳減排義務國家的出口產品征收的一種特殊關稅。目的是保證全球氣候治理目標的實現,并在國際貿易中促進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市場競爭的公平性,故最初主要是一種國內稅。其征收范圍基本覆蓋了沒有承擔《京都議定書》中減少碳排放量義務的國家,以及國內沒有開征碳關稅的國家。其針對產品類型則主要是包括高能耗的相關產品,如鋁、鐵、水泥等。碳關稅發展到現在,逐漸分化為兩個內容:一是向進口到本國的相關產品直接征收的國內碳稅;另一種則是將進口到本國的相關產品的碳排放總量在國家間碳排放交易機制中進行計算。因此,一種觀點認為碳關稅是指國家或地區對高耗能產品進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另一種觀點認為碳關稅是一種“邊境碳調節”(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簡稱BCA)措施。

從國際法的角度觀察,碳關稅概念的提出,事實上反映了國際氣候治理國際法制度建立與執行中的某種必要需求。在新的國際法機制中,氣候(或者說碳排放)日益成為了一種可見的成本,而且是以國別進行計算的。當各國產品隨著國際貿易跨越國境流動的時候,碳成本和碳排放量的計算就必然需要各國之間進行協調,以避免出現計算遺漏或者重疊。但是,當前的氣候條約及相關國際法規則中,都并未就這個問題加以明確,所以引發了諸多爭議。再加上當前各國間氣候政治方面的博弈比較復雜,使得碳關稅爭議變得越加尖銳了。

若從國際貿易角度來解釋的話,考慮到碳關稅的主要目的是促進跨國市場競爭的公平性,而且進口國可能采取的措施不僅包括關稅,還可能包括其他的邊境管制措施,故將碳關稅理解為邊境碳調節措施,似乎更符合實際需要。在特定情況下,碳關稅一詞也可以指代當前已有和可能產生的各種新措施,只要這些措施是有關彌補“碳泄漏”的措施。因此,從全球氣候控制的角度來理解碳關稅,將是厘清爭議的全新方法和契機。

目前,各國關于碳關稅合法性的諸多質疑一直存在且愈演愈烈,因為碳關稅制度還沒有既有的國際法作為其征收依據。雖然大多數國家關于碳關稅的實施尚處在觀望期,但是美國國內立法中已有明確規定和征收時限,而歐盟也不斷推出碳關稅、航空碳稅、對華光伏雙反等一系列貿易措施,導致關于碳關稅類似措施的國際輿論逐漸甚囂塵上。而且,也不排除在未來一個合適的時候,碳關稅措施可能進入國際公約或者某種區域性機制而得以確立和執行。因此,從國際法角度厘清碳關稅措施的法律屬性及其發展趨勢,對未來中國在國際貿易和氣候治理及低碳經濟改革等方面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都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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