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參與人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六條 交易參與人是指在廣碳所進行
ccer交易的各方參與人,主要包括:
(一)CCER項目業主;
(二)納入各
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
碳交易體系的控排企業、單位和新建項目企業;
(三)符合規定的投資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七條 廣碳所實行會員管理制度。交易參與人應成為廣碳所會員或委托廣碳所會員參與交易。
交易會員管理制度由廣碳所另行制定。
第八條 交易參與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CCER交易及相關活動;
(二)參加廣碳所舉辦的相關培訓;
(三)使用廣碳所提供的有關設備、設施;
(四)獲得廣碳所提供的有關CCER交易的信息和服務;
(五)對廣碳所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意見;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