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福建省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制定背景和立法目的?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為了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
市場機制,規范碳
排放權交易活動,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解讀:福建省生態優勢比較明顯,但也面臨加快發展與資源環境約束趨緊壓力,現有資源環境制度難以適應轉方式調結構、推動綠色發展需要,已成為我省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綠色低碳社會的重要挑戰。2016年8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中辦發﹝2016﹞58號),明確支持我省深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出臺碳排放權交易實施細則,設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開展碳排放權交易,實施林業
碳匯交易試點,探索林業碳匯交易模式。省委、省政府對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高度重視,要求我省要積極借鑒其他先期試點省市經驗,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根據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其他試點省市經驗,通過地方立法,對參與企業范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義務、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相關的處罰措施作出規定,市場才能正常運轉。因此,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我省工作部署,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市場機制,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實現減少碳排放與經濟社會發展“雙贏”中的重要作用,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及時出臺《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暫行辦法》主要規范了哪些內容?
《暫行辦法》共40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明確規定:(一)碳排放權交易的適用范圍、定義及原則;(二)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職責與分工;(三)碳排放配額管理;(四)碳排放權市場交易;(五)碳排放報告、核查與配額清繳;(六)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參與者的法律責任。
三、碳排放權交易適用范圍、定義及原則?
《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以及重點排放單位的
減排義務,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第三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解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政府把碳排放空間作為一種公共資源,以一定的分配方式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并在一定規則下進行市場化交易的碳排放控制機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我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一項全新的探索,因此,《暫行辦法》有必要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適用范圍、定義和原則。
四、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職責與分工?
《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機構是全省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場所準入管理、監督檢查、風險處置等監督管理工作。省、設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
交通運輸、林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統計、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托,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支撐單位負責碳排放報送系統、注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
解讀:碳排放總量控制的責任主體是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的配額總量也將分配到各設區市,因此賦予各設區市必要的管理職能,能夠保證落實碳排放總量控制責任目標和相關
政策措施,且充分調動各設區市積極性,同時,也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的方針。對于覆蓋范圍、配額總量、配額分配方法等重要的頂層設計,則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否則會出現政出多門,市場難以統一。同時,在碳排放權交易活動中還涉及碳排放信息登記、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數據采集、碳排放權交易數據研究分析、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等技術工作需要技術支撐單位支持。為此,《暫行辦法》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技術支撐單位作了明確規定。
《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參照國務院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產業結構等實際情況,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行業范圍和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標準。”第九條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提出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單,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審定并向社會公布。”
解讀:探索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先易后難,穩步推進,先將碳排放量大、強度高的工業企業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并逐步擴大到建筑、交通等行業,最終實現全覆蓋。根據我省溫室氣體排放行業特點等因素,確定我省首批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為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達1萬噸標煤以上的
電力、
石化、
化工、
建材、
鋼鐵、
有色、
造紙、
航空、
陶瓷等9個行業企業。
六、碳排放總量如何確定?
《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溫室氣體控制總體目標,結合經濟增長、產業轉型升級、重點排放單位情況等因素,設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制定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管理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解讀:碳排放總量控制是基礎,只有實行總量控制,碳排放權才會成為稀缺資源,才會成為一種可交易的產品。同時,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積極利用市場機制促進
節能降碳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可持續發展,因此,總量目標應該緊密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設定。
七、碳排放權配額如何分配?
《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重點排放單位歷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經征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碳排放配額具體分配方案;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根據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的免費分配配額數量,通過注冊登記系統向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排放單位免費發放。碳排放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確定一次。”第十二條規定:“碳排放配額初期采取免費分配方式,適時引入有償分配機制,逐步提高有償分配的比例。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通過有償分配取得的收益繳入省級財政金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相關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級財政統籌安排,用于促進本省減少碳排放及相關的能力建設。”
解讀:碳排放權初始配額分配是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核心,只有將碳排放權配額合理分配給企業,才會產生交易需求。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剛起步,初始配額免費發放有利于減輕來自企業的抵觸情緒,順利推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隨著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成熟和完善,有償分配具有碳價格發現、激發企業節能減碳的積極性,適時推進有償分配,有利于推動企業創新低碳技術,加強碳排放管理,有利于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手段在促進我省綠色低碳發展中的作用。
八、關于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問題
《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以及本省鼓勵探索創新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產品等。”第十九條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主體包括納入碳排放配額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規則且自愿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條明確,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對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一條明確,交易機構應當制定交易規則,建立交易系統,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執行風險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條規定:“碳排放配額的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確定,禁止通過操縱供求和發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擾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第三十一條明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的信息。第三十二條明確信用管理問題,規定建立信用檔案,納入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的有關內容。第三十三條明確,履行責任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優先申報的項目類別。
解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興起需要交易平臺,即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或交易所,還需要建立公開透明的碳排放權交易規則和制度,加強對交易主體、交易機構和
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監管,形成規范有序的交易市場,確保公平、公正和公開。為此,《暫行辦法》在第三章設專章規定了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問題,并在第五章“監督與保障”中規定了相應的內容。同時,為了加強對交易機構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交易機構的法律責任。
九、第三方核查機構如何管理?
《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建立第三方核查機構名錄庫,加強動態管理,通過競爭性磋商等采購方式確定第三方核查機構,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碳排放報告進行第三方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當配合第三方核查機構開展核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干擾和阻撓。第三方核查機構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出具核查報告,并履行保密義務。核查報告應當真實準確。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對核查報告進行抽查。核查、抽查費用從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中予以安排。”
解讀:碳排放權交易的主要產品是排放配額,配額數量多少、真實與否除了要建立詳細可操作的監測計劃,認真編制排放報告外,主要依靠核查機構的核查。因此,核查機構的資質能力、職業操守和業務程序直接關系交易市場的公平。同時,為了促進第三方核查機構的公平、公正,《暫行辦法》在第二十七條明確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第三方核查機構測算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排放量確認的方式方法。同時,在第三十六條對第三方核查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十、關于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清繳問題
《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提交不少于上年度經確認排放量的排放配額,履行上年度的配額足額清繳義務。”第三十條規定:“鼓勵重點排放單位使用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核證的林業碳匯項目自愿減排量抵消其經確認的碳排放量,也可以使用除林業碳匯外其他領域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部分經確認的碳排放量,具體抵消辦法另行規定。”
解讀:建立履約制度是形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根本保證。只有設置履約機制,才能促使配額不足的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購買配額,而配額富余的可以賣出配額,確保市場的正常運轉。重點排放單位通過上繳與排放量相等的配額完成履約,同時也鼓勵重點排放單位購買使用一定比例的林業碳匯等自愿減排量完成履約。此外,為了充分發揮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的作用,提高履約率,《暫行辦法》第三十七條對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責任進行約束,明確了拒絕履約或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