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東省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托管業務流程,保障托管業務參與各方利益,根據《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廣州碳
排放權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會員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修訂)》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中心)(以下簡稱廣碳所)從事配額托管業務的企業或機構,應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
法規和相關
政策規定,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配額托管業務是指廣東省控排企業和廣碳所投資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方)將自有配額委托給具有托管業務資質的廣碳所機構會員(以下簡稱托管方)代為持有或交易,并約定托管目標的
碳資產管理業務。
第四條 控排企業當年度發放的免費配額可用于托管的數量比例應限制在50%以內,其他年度履約后剩余的配額不受此限制。委托期限內,從委托方向托管方劃轉配額的行為不改變配額的所有權。
第二章 辦理流程
第五條 機構會員需開展托管業務的,應向廣碳所申請托管業務資質,并簽署業務承諾書。
托管方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廣碳所應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機構提交的業務申請和承諾書進行審核,通過后予以備案并對外公布具備托管業務開展資格的機構名單。
第七條 委托方應簽署由廣碳所提供的風險揭示書,以及與托管方協商簽署托管協議,并提交廣碳所備案。
托管協議應包含但不限于托管的目標、托管配額的數量、約定的到期日、約定的收益分成、歸還的配額數量和損失共擔比例以及約定交易目標無法兌現時的補償方式等內容。
第八條 鼓勵同一集團旗下的控排企業開展集團碳資產管理業務,可將其所擁有的配額委托該集團控股的一家或多家公司托管。可開展集團碳資產管理業務的集團公司名單附后,不在名單上的集團公司應先向廣碳所申請納入名單。
申請進行集團碳資產管理的受托方需將集團出具的委托該公司為集團旗下控排企業管理碳資產的委托函在廣碳所備案。
第九條 托管方應在廣碳所開設專用的托管賬戶,并獨立于已有的自營賬戶。
第十條 托管相關協議文件經廣碳所備案后,委托方通過交易系統將托管配額轉入托管方的托管賬戶。
第十一條 托管期限內,廣碳所凍結托管賬戶的出金和出碳功能。托管協議到期后,托管方和相關委托方共同申請解凍該功能。需提前解凍的,由托管方和相關委托方共同提出申請,廣碳所審核通過后執行解凍操作。
第十二條 托管業務到期后,經廣碳所審核,托管方按照協議約定通過交易系統將托管配額和資金轉入相應賬戶。若出現違約情況按照協議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賬戶所有資產分配完畢后,廣碳所對托管賬戶予以凍結或注銷。
第三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委托方被托管的配額應權屬明晰,未用于抵押質押或與
第三方簽訂其他交易協議。
第十五條 為防范
市場風險,實行托管業務保證金制度。托管協議經廣碳所備案后五個交易日內,托管方應按照如下標準向廣碳所繳納初始保證金:
初始保證金 ≥ 初始托管配額數量×配額價格×20%,
其中配額價格以繳納保證金當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
第十六條 托管方為每家委托方所繳納的保證金達到500萬元人民幣后,經托管方與委托方協商一致后可不再繼續繳納。集團碳資產管理的托管方及其集團內部的委托方可自行決定是否繳納保證金及保證金繳納的數量、比例和形式。
第十七條 經委托方同意,托管方可使用自有的等價值配額作為抵押物沖抵保證金,其中配額價值 = 配額數量×當日配額收盤價。
第十八條 托管業務未達到托管目標的,優先使用托管方繳納的保證金按托管協議相關規定向委托方進行償付。保證金不足以進行償付的,不足部分由委托方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繼續向托管方追償。
第十九條 托管業務到期后,剩余保證金全額退還托管方,也可留存供托管方開展下一次托管業務所用。托管方申請注銷業務資格的,剩余保證金將全額退還。
第二十條 控排企業參與的托管業務,托管期限原則上應在同一履約年度之內。無控排企業參與的托管業務,托管期限應不超過廣東省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結束日期。
第二十一條 托管業務的投資范圍由托管方與委托方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并且應當與委托方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托管方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合理控制托管業務資產規模。
第二十二條 托管方和委托方在托管期內發生企業停業、停產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廣碳所及相關方,廣碳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凍結托管賬戶,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托管協議,協調處理賬戶資產及托管事項。
第二十三條 委托方年度經營計劃發生大幅變動影響托管業務目標時,應及時通知廣碳所及托管機構,對交易目標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四條 托管方需有完善的托管配額交易計劃和風險控制措施,在托管期內依照托管協議約定進行交易。
第二十五條 托管方應當妥善保管托管業務合同、委托方信息、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和數據,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
第二十六條 托管方從事配額托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決策、公平交易、會計核算、風險控制、合規管理等制度,規范業務運作,控制業務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托管方應當保證委托資產與托管方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不同委托方的委托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委托方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同一托管方的托管賬戶與自營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托管賬戶之間不得發生交易。
第二十九條 托管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廣碳所有權暫停或注銷其托管業務資格:
(一)挪用委托方資產;
(二)單獨或者串通操縱市場;
(三)向廣碳所和委托方提供虛假信息,或泄露委托方信息;
(四)將托管配額用于抵押質押;
(五)以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掩蓋非法目的或者規避監管要求。
(六)未能對不同委托方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的;
(七)未按廣碳所規定繳納保證金或其他相關費用且經合理催告后仍拒不繳納的;
(八)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
(九)因經營不善而被接管或者停業整頓的;
(十)企業自身解散或者進入破產程序的;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廣碳所有權對托管方進行托管業務相關規定和制度執
行情況的合規檢查,發現違反相關規定和制度行為的,可要求托管方及時糾正處理,并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托管方與委托方在托管業務開展過程中產生經濟糾紛的,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廣碳所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指引由廣碳所負責解釋與修訂。
第三十三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廣州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