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計劃,中國將在2017年下半年正式啟動全國性的
碳排放交易系統,也就是外界所說的“國家碳
市場”。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大背景下,中國即將啟動的國家
碳市場更受到了全球范圍內的普遍關注,被認為是中國堅定地走綠色發展之路的一項重要舉措。
那么,即將啟動的“國家碳市場”是什么?它又是在怎樣的國際國內背景之下誕生的呢?
碳資產的概念原本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而《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所謂
碳交易,就是由聯合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減少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而設計的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機制。
20年前《京都議定書》提出“碳交易”
來自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的報告顯示,全球氣候變化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尤其是過度使用化石燃料或生物質燃料,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碳、甲烷等溫室氣體,引起氣候變化。因此,控制碳排放成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的主要方法之一。
而碳交易市場的建設正是控制碳排放、協同治理大氣污染的有效措施。它通過市場機制而非行政命令的方式,使
節能降碳工作的成本由全社會共同分擔。
所謂碳交易,最初是由聯合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減少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而設計的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機制。碳資產的概念原本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20年前《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
1997年各締約國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三種靈活的
減排機制:一是
排放權貿易(ET),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二是聯合履約(JI),即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EUR);三是清潔發展機制(
CDM),即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
除《京都議定書》之外,還有一個自愿減排機制(VER),主要是一些企業或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愿開展
碳減排及碳交易的機制。這些機制都為全球碳交易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有人將全球碳排放交易系統理解為給制造業企業及發展中國家頭上加的一道“緊箍咒”。因在通常的理解中,高耗能、高污染類制造業通常是全球碳排放交易系統中的主角,它們往往需要花錢購買限額外的碳排放量。而這類企業又大多存在于發展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