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的Stavins認為一個完整的
排放權交易制度應包括總量控制目標、排污許可、分配機制、
市場定義、市場運作、監督與實施、分配與政治性
問題、與現行法律及制度的整合八項要素。他認為美國應設定一個漸進式的
減排目標,并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種上游管制的
碳排放交易機制。從收入和減少稅收扭曲,動態效率,成本分配效應和政治可行性上探討了免費發放與拍賣方式的差異,他們認為拍賣方式具有相對優勢,但免費發放能在交易體制建立初期減少來自企業的阻力。從管制對象來看,可以對下游排放源或上游企業實施排放權。對于給定的減排計劃而言,Goulde(r2009)的研究結果表明對下游管制的成本比對上游管制略高20%,但下游排放源只占了歐洲和美國的排放量的一半左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