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量控制和配額分配是構建
碳排放制度的前提,是把碳排放空間這種“公共品”進行“私有化”(或稱為確權)的過程,主要目的是確定相關主體碳
排放權的數量額度,主要解決“誰來分、分給誰、分什么、怎么分”等
問題。
“誰來分”:因為碳排放空間是具有外部約束的“公共品”,需要“自上而下”由上一級政府向下分,正如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由聯合國主導確定各國的排放控制目標。
“分給誰”:需要由本級政府分給下級政府和排放企業。例如,歐盟將碳排放控制目標分解到各成員國,成員國則選擇了某些重點行業中的重點排放企業分解配額,形成了履約企業交易
市場(ETS),對于本國控排目標中ETS未覆蓋的部分(小企業和民生領域排放以及未來排放增量空間)則由政府負責統籌管控和履約。所以,本級政府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理論上可以全部封閉地分解到下級政府,但是分解到哪一級政府需視實際情況而定;此外,分配給企業時需確定把哪些行業、什么樣的企業納入ETS,而ETS未覆蓋的其他部分仍需由本級政府統籌,通常采取價格、征稅、標準等其他
政策提升碳排放利用效率。
“分什么”:上級政府分給下級政府碳排放空間一般稱為控排目標,分給企業的碳排放空間一般稱為配額,在
碳市場中二者的標志不同。例如,歐盟
碳交易市場中,政府持有的配額為AAU,企業持有的配額是EUA。由于碳交易一般指的是廣義碳排放,理論上講,可以包括CO2、CH4等溫室氣體,以及
碳匯、CCUS等碳排放吸收量,此外即使CO2也可分為能源燃燒的CO2排放及其他CO2排放,所以分配時需要明確具體的碳排放內涵,碳排放的覆蓋范圍應根據數據的可獲得性及相關因素對實現控排目標的影響程度來確定。
“怎么分”:即分解方法,是分配制度的關鍵內容,也是本級政府分給下級政府和排放企業時要重點開展“上下聯動”的博弈過程,需要本著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原則確定分解方法,從而明確下級政府的控排目標和企業的配額數量。對于不同類型的分解對象,分解方法不同。上級政府給下級政府分解控排目標,一般是免費分解,并且要綜合考慮人口、發展階段、碳生產力等客觀情況。上級政府給企業分配配額,可分為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兩種方法。對于免費分配,又可分為“歷史法”(Grandfather)和“基準線法”(Benchmark),可根據行業特點選擇分配方法。若行業內產品基本可比且數據基礎好,可采用基準線法以鼓勵先進,即同一行業內按照單位產品(服務)碳排放的效率指標來實施分配;若行業產品不可比或者碳排放數據基礎較差,可采用“歷史法”,但要盡量避免“鞭打快牛”問題;若行業不涉及產業外部競爭,采用“拍賣”等有償分配方法則是未來的發展方向。此外,確定不同行業具體的分配方法,需要考慮行業
減排成本、產業政策導向等綜合因素。
總之,總量控制和配額分配制度是碳交易制度的關鍵前提,其分解結果意味著履約企業和政府未來的發展空間,分解的思路、對象的選擇、分解方法的具體確定將對產業經濟、能源體系、企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并且是碳交易市場價格的關鍵影響因素,所以要緊密圍繞碳交易政策目標來科學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