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和考核制度是形成
碳交易市場的根本保證,具體包括確定履約和考核主體、履約和考核標準、懲罰機制、考核周期等內容。
履約和考核主體:應本著“誰分配誰考核,分給誰誰履約”的原則確定履約和考核主體。
履約和考核標準:履約主體需要向考核主體提交考核周期內與其實際
碳排放量相同的配額。提交的配額可以通過分配得到,也可以從市場購買得到。此外,一般也允許履約主體購買在ETS體系外實施的
減排項目形成的信用來靈活履約。但是,這種項目減排信用需由政府簽發(如我國的
ccer),并且一般對履約配額中項目減排信用的比例要設定上限(目前EUETS和我國碳交易試點對履約配額中項目減排信用的比例設定為5%-10%)。
懲罰機制:對違約行為要實施嚴厲懲罰,這也是對履約行為的一種保護。懲罰措施是直接影響碳交易市場價格的重要因素,通常采用經濟懲罰,也可以采用其他懲罰措施。對不同類型的違約主體,懲罰措施也有所不同。對企業,一般以經濟懲罰措施為主,其他懲罰措施為輔。如EUETS(歐盟碳交易體系)第二階段,若企業未履約,需按100歐元/噸二氧化碳當量提交罰款,并且其差額部分配額在下一考核期內仍需補交。對政府,一般采取非經濟懲罰措施。如EUETS第三階段,如果成員國未履約,則在下一年度分配總量配額時扣減1.08倍差額數量的配額。
履約考核周期:周期越短,越有利于提高市場的活躍程度,但會增加履約考核成本。一般實施年度履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