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目的是為交易行為設定相關規則,主要解決“交易什么、誰和誰交易如何管制、能否存儲和預借指標、配額指標的有效期多長、交易價格形成機制”等
問題。
“交易什么”:交易標的物一般分為兩大類,即政府直接分配的配額,以及政府為
減排項目簽發的減排信用。
“誰和誰交易如何管制”:
碳交易市場中,交易主體可分為政府、履約企業、投資機構、非履約企業以及社會組織團體和個人等五類。不同的交易主體交易不同的標的物,會形成各種諸多交易模式,需要對不同交易模式設定相關交易規則和處理原則(具體可參考中國發展出版社出版的《碳交易制度研究》,該著作相關章節系統分析了在碳交易市場中理論上可能出現的所有30種交易模式,并提出了對每類交易模式應采取的交易規則和處理原則)。
“配額有效期”和“存儲預借”規則:將影響履約主體履約的靈活性和促進減排領域長期投資。一般允許跨期存儲,限制預借。我國
碳市場當前由試點向全國市場過渡,各試點配額當前就面臨著有效期問題。
“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是交易制度的中心環節。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碳交易價格一般由市場供需情況決定。但是,為避免價格大幅度波動,在極端情況下政府也會進行適當調控干預。例如,通常政府部門給下屬企業分配配額時,會適當預留一部分配額,發揮“蓄水池”的調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