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備案類型及途徑
《溫室氣體自愿
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屬于以下任一類別的2005年2月16日之后開工建設的
項目可申請備案:
① 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
方法學開發的自愿減排項目;
② 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但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的項目;
③ 獲得國家發改委批準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且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前產生減排量的項目;
④ 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注冊但減排量未獲得簽發的項目。
另外,《管理辦法》規定,不同類型的項目業主申請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的途徑不同:
(1)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中直接涉及溫室氣體減排的企業(包括其下屬企業、控股企業),直接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自愿減排項目備案,名單由國家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和發布。此名單已在《管理辦法》中以附件的形式注明;
(2)未列入名單的企業法人,通過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改部門提交自愿減排項目備案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就備案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提出意見后轉報國家主管部門。
2.項目開發的前期評估
項目開發之前需要通過專業的咨詢機構或技術人員對項目進行評估,判斷該項目是否可以開發成為
ccer項目,主要依據是評估該項目是否符合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CCER方法學的適用條件以及是否滿足額外性論證的要求。
方法學是指用于確定項目基準線、論證額外性、計算減排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截止到2014年4月18日,國家發改委已在信息平臺分四批公布了178個備案的CCER方法學,其中由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
CDM)方法學轉化173個,新開發5個;含常規項目方法學96個,小型項目方法學78個,林業草原項目方法學4個。這些方法學已基本涵蓋了國內CCER項目開發的適用領域,為國內的業主企業開發自愿減排項目提供了廣闊的選擇空間。
額外性是指項目活動所帶來的減排量相對于基準線是額外的, 即這種項目及其減排量在沒有外來的CCER項目支持情況下, 存在財務效益指標、融資渠道、技術風險、
市場普及和資源條件方面的障礙因素, 依靠項目業主的現有條件難以實現。
如果所評估項目符合方法學的適用條件并滿足額外性論證的要求,咨詢機構將依照方法學計算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量并參考
碳交易市場的CCER價格,進一步估算項目開發的減排收益。CCER項目的開發成本,主要包括編制項目文件與監測計劃的咨詢費用以及出具審定報告與核證報告的
第三方費用等。項目業主以此分析項目開發的成本及收益,決定是否將項目開發為CCER項目并確定每次核證的監測期長度。
3.項目開發流程
CCER項目的開發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框架和思路,主要包括6個步驟,依次是:項目文件設計、項目審定、項目備案、項目實施與監測、減排量核查與核證、減排量簽發。
(1) 設計項目文件
設計項目文件是CCER項目開發的起點。項目設計文件(PDD)是申請CCER項目的必要依據,是體現項目合格性并進一步計算與核證減排量的重要參考。項目設計文件的編寫需要依據從國家發改委網站上獲取的最新格式和填寫指南,審定機構同時對提交的項目設計文件的完整性進行審定。2014年2月底,國家發改委根據國內開發CCER項目的具體要求設計了項目設計文件模板(第1.1版)并在信息平臺公布。項目文件可以由項目業主自行撰寫,也可由咨詢機構協助項目業主完成。
(2)項目審定程序
項目業主提交CCER項目的備案申請材料后,需經過審定程序才能夠在國家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審定程序主要包括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7個具體步驟見圖1。另外,項目業主申請CCER項目備案須準備并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 項目備案申請函和申請表;
② 項目概況說明;
③ 企業的營業執照;
④ 項目可研報告審批文件、項目核準文件或項目備案文件;
⑤ 項目環評審批文件;
⑦ 項目開工時間證明文件;
⑧ 采用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方法學編制的項目設計文件;
⑨ 項目審定報告。
國家主管部門接到項目備案申請材料后,首先會委托專家進行評估,評估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然后主管部門對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估時間)。
(3)減排量核證程序
經備案的CCER項目產生減排量后,項目業主在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減排量簽發前,應由經國家主管部門備案的核證機構核證,并出具減排量核證報告。
核證程序主要包括準備、實施、報告三個階段,7個具體步驟見圖1。監測報告是記錄減排項目數據管理、質量保證和控制程序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活動產生的減排量在事后可報告、可核證的重要保證。國家發改委已于2014年4月16日在信息平臺公布了CCER項目監測報告(MR)模版(第1.0版)。監測報告可由項目業主編制,或由項目業主委托的咨詢機構編制。項目業主申請減排量備案須提交以下材料:
① 減排量備案申請函;
② 監測報告;
③ 減排量核證報告。
國家主管部門接到減排量簽發申請材料后,首先會委托專家進行技術評估,評估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然后主管部門對減排量備案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不含專家評估時間)。
4.項目開發周期
如前所述的CCER項目備案申請的4類項目中,第一類項目為項目業主新開發項目,開發周期相對較長;第二類項目雖然獲得作為
CDM項目的批準,但是在開發流程上與第一類項目相同,開發周期同樣較長;而第三、四類項目由于是在CDM項目開發基礎上轉化,開發周期相對較短。一個CCER項目的開發流程及周期如圖1 所示。
據此估算,一個CCER的開發周期最少要有5個月。在整個項目開發過程中,還要考慮到不同類型項目的開發難易程度、項目業主與咨詢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溝通過程、審定及核證程序中的澄清不符合要求,以及編寫審定、核證報告及內部評審等環節的成本時間,通常情況下一個CCER項目開發時間周期都會超過5個月。
除上述項目開發流程,一個CCER項目成功備案并獲得減排量簽發,還需經過國家發改委的審核批準過程。由上述項目審定及減排量簽發程序,可以推算國家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并進行審核批準的時間周期在60~120個工作日之間,即大約需要3~6個月時間。
綜上累加上述項目開發及發改委審批的時間,正常情況下,一個CCER項目從著手開發到最終實現減排量簽發的最短時間周期要有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