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制度)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制定下一年度
碳排放監測計劃,明確監測范圍、監測方式、頻次、責任人員等內容,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嚴格依據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
·(報告制度)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本單位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并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年度碳排放量在1萬噸以上但尚未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碳排放報告。
提交碳排放報告的單位應當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碳排放核查制度)
本市建立碳排放核查制度,由
第三方機構對納入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核查報告。市發展改革
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根據本市碳排放管理的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獨立、
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
第三方機構應當對核查報告的規范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方機構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與碳排放核查工作相適應的第三方機構備案管理制度和核查工作規則,建立向社會公開的第三方機構名錄,并對第三方機構及其碳排放
核查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年度碳排放量的審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據核查報告,結合碳排放報告,審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將審定結果通知納入配額管理的
單位。碳排放報告以及核查、審定情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抄送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