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導致復查并審定年度碳排放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進行復查并審定年度碳排放量:
(一)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萬噸以上;
(二)年度碳排放量與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三)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對核查報告有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復查的情況。
·(配額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依據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的上一年度碳排放量,通過登記系統,足額提交配額,履行清繳義務。納入
配額管理的單位用于清繳的配額,在登記系統內注銷。
用于清繳的配額應當為上一年度或者此前年度配額;本單位配額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可以通過交易,購買配額用于清繳。配額有結余的,可以在后續年度使
用,也可以用于配額交易。
·(抵銷機制)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將一定比例的國家核證自愿
減排量(
ccer)用于配額清繳。用于清繳時,每噸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相當于1噸碳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
愿減排量的清繳比例由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市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在其排放邊界范圍內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用于本市的配額清繳。
·(關停和遷出時的清繳)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解散、注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市的,應當在15日內,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當年碳排放情況。市發展改革部門接到報告后,由第三
方機構對該單位的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并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定當年碳排放量。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審定結論完成配額清繳義務。該單位已無償取得的此后年度配額的50%,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