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據核查報告,結合碳排放報告,審定年度碳排放量,并將審定結果通知納入配額管理的
單位。碳排放報告以及核查、審定情況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抄送相關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進行復查并審定年度碳排放量:
(一)年度碳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萬噸以上;
(二)年度碳排放量與前一年度碳排放量相差20%以上;
(三)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對核查報告有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復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