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目前的碳排邊界定義為航站樓,請問包括能源中心及其他輔助設施嗎?具體包括哪些請明確。
答:根據《中國民用
航空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的定義,“機場企業”是指“民用機場具有實際運營權的具有法人(或視同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因此企業層面的核算邊界應包括以企業法人為邊界的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排放。
民用航空企業(機場航站樓)的補充數據表的核算邊界是指機場企業正在運營的航站樓固定設施(不含自備電廠或能源中心)產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燒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費
電力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費熱力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航站樓包含樓內商戶,不包含替代航空器輔助動力裝置(APU)的橋載設備以及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消費電力對應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有自備電廠(或能源中心)自行發電請同時填報自備電廠補充數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