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綠色發展暫行辦法
附件1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綠色發展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推動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綠色發展,根據《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天津經開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補貼資金】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設立“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專項資金”,每年預算1億元,支持
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本規定中所指的各種扶持、補貼均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綠色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三條【申請資格】申請本辦法扶持、補貼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經開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范圍內;
2.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經有關部門認可的非法人企業(或機構);
3.承諾經營年限不少于10年,且在取得本辦
法規定的最后一筆扶持后5年內不遷出經開區、不改變在經開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
4.各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的其他申報條件。
第四條【
政策銜接】符合本規定鼓勵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先執行上級部門的相應扶持政策。上級補助金額若小于經開區補貼金額,則經開區給予補齊差額部分。
第五條【政策兌現】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每年兌現的區級扶持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當年對經開區地方財力的實際貢獻。企業依本辦法應獲得的扶持資金因超出其當年財政貢獻而未能兌現的部分,可累計并順延到其后連續不超過3年兌現。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六條【高效電機項目】鼓勵企業以節能為主要目的,在新建或改造項目中使用高效電機。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表1 高效電機補貼標準
產品類別額定功率(KW)補貼標準(元/KW)
三相異步電機20≤額定功率≤2500050
稀土永磁電機 10≤額定功率≤315100
磁懸浮電機5≤額定功率≤1000200
第七條【余熱利用項目】鼓勵企業對工業生產過程產生的煙氣余熱、冷卻介質余熱、廢汽廢水余熱采用熱交換技術、吸收式熱泵技術或低溫余熱發電、余熱制冷供熱技術等裝置進行余熱回收再利用,項目年回收余熱量不少于100噸標準煤。按項目產生的實際年余熱回收量,給予4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能量系統優化項目】鼓勵企業采用合理高效的先進技術在優化設計、優化控制和優化運行等層面進行節能改造,達到能源利用最優、能效水平更高的目的,項目產生年節能量不低于100噸標準煤。按項目產生的實際年節能量,給予600元/噸標準煤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的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若改造中使用了高效電機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九條【能源管理中心項目】鼓勵企業建設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滿足GB17167要求的“能源管理中心”,實現能耗在線監測、管控,同時將能耗數據上傳至政府數據平臺的效果。項目按照建設“能源管理中心”費用(不包含土建),給予項目單位30%的補貼,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合同能源管理】鼓勵企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開展節能改造項目,節能改造項目投資不少于100萬元、節能量不少于100噸標準煤。對節能效益分享型項目、節能量保證型項目、能源費用托管型項目獎勵標準為600元/噸標煤,扶持資金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十一條【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鼓勵企業建設裝機容量大于等于0.5兆瓦且小于等于6兆瓦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按裝機容量給予1元/Wp的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太陽能熱水項目】鼓勵企業建設集中采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用于生產、生活熱水的項目,日產60℃熱水量不低于5噸。按照日產熱水量,每噸給予2000元財政補貼,且補貼總額不超過項目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三條【綠色能源照明項目】鼓勵企業建設采用太陽能、風能、風光互補或日光照明系統項目。根據設備購置費用,給予項目單位15%的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加氫站】鼓勵氫能汽車的推廣和使用,企業投資建設日加氫能力不低于200千克的固定式加氫站。項目按建設投資(不含土地費用)的30%,給予最高3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十五條【污水原位再生項目】鼓勵企業建設再生水處理設施,安裝在線監控,處理能力不低于100噸/日,污水經處理后全部回用,或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天津市頒布的相關再生水水質標準,用于區域景觀、道路沖洗、綠化等再生水利用。按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六條【清潔生產改造】鼓勵企業推行清潔生產改造。對于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并組織實施的企業,按其工程的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生產型企業開展資源綜合利用或廢物減量化。凡主要以企事業單位內部產生的廢氣、廢液(不含廢水)、廢渣為原料開展的資源綜合利用改造或減量化項目,投資額不低于50萬元,按其提供的
第三方決算報告確定的項目投資金額,給予項目單位30%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八條【能源審計獎勵】鼓勵企業開展能源審計工作。對通過初審且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合格的能源審計報告,對能源審計所產生費用的50%予以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九條【節能診斷獎勵】鼓勵年綜合能耗5000噸以下的企業開展節能診斷工作。其節能診斷報告通過節能主管部門評審后,對節能診斷所產生費用的50%予以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條【能源管理體系獎勵】鼓勵企業按GB/T23331或ISO50001標準建立能源管理體系。通過
認證的企業,對建立及首次認證能源管理體系所產生費用的50%予以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一條【清潔生產審核】鼓勵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對通過評審的清潔生產審核報告,按所發生的審核費用給予5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二條【綠色發展項目獎勵】鼓勵企業積極提升綠色發展水平。對獲得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綠色數據中心稱號的企業給予獎勵。
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綠色數據中心以企業為單位,獲得國家級榮譽獎勵5萬元,市級榮譽獎勵3萬元。綠色設計產品以企業產品為單位,每個產品給予0.5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能效“領跑者”獎勵】鼓勵企業積極提升能效水平。對獲得國家級能效“領跑者”稱號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十四條【綠色建筑項目】
1.獲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
鼓勵企業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項目。二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每平方米2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00萬元;三星級綠色建筑運行標識項目每平方米40 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200萬元。
2.滿足《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19)的綠色建筑項目
鼓勵企業建設高星級綠色建筑項目。二星級項目每平方米3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50萬元;三星級項目每平方米6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筑建設目標的項目,獲得高于規定星級的綠色建筑運行標識方可納入獎勵支持范圍。上述兩項獎勵僅限于初次獲得綠色建筑認證的項目,且不得兼得。
第二十五條【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鼓勵企業建設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被動式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項目每平方米150元,單個示范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50萬元。
第二十六條【裝配式建筑】鼓勵企業建設高等級裝配式建筑項目。按照《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GB/T51129-2017), A級裝配式建筑每平方米5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100萬元;AA級裝配式建筑項目每平方米10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200萬元;AAA級裝配式建筑項目每平方米200元,單個項目獎勵資金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七條【節能改造】鼓勵企業開展公共建筑節能改造工作。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且改造前用能系統已運行滿兩年的公共建筑,按照下列標準進行獎勵或補貼:
1.改造后綜合節能率超過10%(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進行獎勵或補助;綜合節能率超過15%(含)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7元進行獎勵或補助;綜合節能率超過2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0元進行獎勵或補助。
2.節能改造應用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項目,綜合節能率超過20%(含)的,且可再生能源改造部分節能量占總節能量40%(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15元進行獎勵或補助。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實施改造的,在滿足上述條件基礎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獎勵標準增加5元。
4.單個改造項目獎補上限為100萬元。
第二十八條【大氣污染防治】鼓勵企業實施有機廢氣治理、鍋爐冷凝深度脫水治理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項目。對于項目實施后廢氣排放達到國家、天津市及區域限制性相關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申請單位,按其提供的第三方決算報告確定的項目投資金額,給予3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九條【污染物協議減排】鼓勵重點企業開展氮氧化物協議減排。企業氮氧化物年排放量30噸以上,安裝氮氧化物在線監測設備,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高于上一年度,同時排放標準承諾執行國家、地方以及區域限制性排放標準的50%以下。
生態環境局與重點企業簽訂《嚴格排放標準管理協議》,對于達到上述要求的申請單位,給予污染物治理設施年度電費50%的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條【重污染天氣減排】鼓勵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自愿減排。重污染天氣期間四項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自愿減排量在50千克/天以上,對減排量超過國家、天津市和經開區規定的減排比例的部分予以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千克300元,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三十一條【新能源移動機械推廣】鼓勵企業淘汰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更換使用電動機械。在企業機械總數不增加情況下,在企業固定區域使用的燃油非道路移動機械置換使用電動機械,且更換淘汰的燃油機械不在經開區范圍內繼續使用的,每臺給予電動機械購置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
第三十二條【在線監測設備】鼓勵企業安裝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企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通過設備驗收并聯網至經開區生態環境局智慧環保平臺,每套給予設備款30%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三十三條【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對通過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四上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三十四條【環境標志產品認證企業】鼓勵企業開展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對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申請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
第三十五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鼓勵企業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對于購買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且環境風險等級為較大、重大的申請單位,按實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費的50%予以補貼,每家申請單位每年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連續補貼3個年度。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三十六條【申請受理】發改局負責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申請受理;建交局負責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申請受理,生態環境局負責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五條申請受理。
第三十七條【項目審核】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資金項目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在征求財政部門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主管部門報管委會批準。
第三十八條【資金撥付】相關部門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關于修訂印發<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政策兌現暫行辦法>的通知》(津開發〔2020〕6號)的有關要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申請單位。
第四章 資金使用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績效評價】主管部門對獲得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確保資金發揮效益。績效評價結果應保存至項目檔案中,并作為該企業再次申請補貼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十條【不予支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天津經開區綠色發展財政補貼資金不予支持且兩年內不得申請天津經開區綠色發展財政補貼資金。
1、申報材料不真實;
2、同一項目重復申報;
3、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資金追回】
1、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由主管部門上報管委會追回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如被扶持企業違反第三條有關承諾,應按承諾退回已經享受的政策扶持資金。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政策解釋】本管理辦法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實施時間】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2007年9月15日發布的《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促進節能降耗、環境保護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