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的有限性、人類發展需求的無限性、環境污染的制約性,經濟發展與環境容量的不相適應性等
問題困擾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是環境稅制產生的根本原因。環境稅制最早于1909年在英國出現,但僅是環境稅的雛形。20世紀50年代以來,工業發展帶來嚴重的污染問題,引起人們對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重視。20世紀60年代初,世界經濟學界著手研究“綠色經濟”問題,稅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賦予了新的職責。為了從根本上使環境保護得到長遠的保障,增強民眾的環保意識。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發達國家開始進行“綠色稅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環境稅制的目的,不再局限于按“污染者付費”原則籌集環境治理資金。環境稅制的目標擴展到促進資源節約、促進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的轉變等方面。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實踐,在實施環境稅制度較早的OECD國家,已形成了一套復雜的環境稅體系,已開征的環境稅種類達十幾種,包括碳稅、硫稅、汽車燃料稅、輕型燃油稅、
電力稅、氣候變化稅、煤炭焦炭稅、
航空燃油稅、發動機
交通工具稅、廢棄物最終處理稅、包裝稅、水資源稅和采礦稅等。
OECD成員依據本國實際,其環境稅制都是選擇幾個稅種組合實施,大多國家選擇了五種以上,而丹麥、挪威、芬蘭和瑞典等北歐國家實施的環境稅種類超過了八種。伴隨經濟全球化及工業經濟的迅速發展,環境保護在不少發展中國家也受到重視,亞洲、非洲、拉美等地區的一些國家也先后開征環境稅(或稱生態稅),或對原有稅種進行“綠化”使之具有環境保護功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