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公開中碳能投等機構
碳排放報告數據弄虛作假等典型
問題案例,如同一顆石子扔進碳
市場水面,激起千層浪。經過數日發酵,相關細節內幕在媒體追蹤下已浮出水面,涉事機構也作出了回應與表態。
大風起于青萍之末。本文聚焦案例發生的源頭,探討在報告編制中如何確保數據真實,怎樣將數據作假扼殺于萌芽狀態。
排放數據中的尋租空間
在關鍵數據上造假,以獲得配額盈余,從而謀取不當利益
碳
排放權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也是推動實現碳達峰、
碳中和的重要
政策工具。我國
碳市場第一個履約周期為2021年全年,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2162家,是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
伴隨著履約周期的啟動,原本只是印在白紙上的排放數據變成了能夠成為交易配額的“真金白銀”。暴利誘惑下,數字有了尋租空間。
在碳排放交易體系中,
MRV機制是指監測(Monitoring) 、報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 。真實準確的碳排放數據依靠MRV機制的保障。從此次公布的案例可以看出,在核查工作之前,監測與報告陣地就已“失守”。
“碳排放報告是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及相關技術規范編制的載明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設施、排放源、核算邊界、核算方法、生產活動數據、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記錄和臺賬等內容的報告。”一位提供相關技術支撐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碳排放報告中的排放量和生產活動數據用于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算碳排放配額以及重點排放單位清繳碳排放配額。
問題出在核算排放量所需的“單位熱值含碳量”上。
我國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測算方法中有幾項關鍵數據,包括燃煤量、熱值、單位熱值含碳量等。相關機構如何在單位熱值含碳量上動手腳?
單位熱值含碳量可以理解為“發單位熱量的煤所含元素碳的量”。為倒逼更多企業選擇優質煤,減少碳排放,2019年12月底,生態環境部要求采用實測值,以更真實地反映排放量;沒有實測值的企業,按官方公布的缺省值(即一個固定“高限值”)計算。
為了得到理想數據,減少排放量核算量,獲得配額盈余,從而獲利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篡改檢測報告,無中生有制造檢測所需的煤樣”的造假行為便發生了。
如通報中
遼寧東煤從2020年以來,為多家集中送檢煤樣的控排企業分月出具日期虛假的元素碳含量檢測報告等。
如何遏制數據造假
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完善MRV法律
法規體系,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報告質量負責
除通報中指出的咨詢機構篡改檢測報告、控排企業偽造臨時煤樣等動作外,記者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一些檢測機構也會參與進作假鏈條中。
“有些檢測機構編造控排企業檢驗檢測樣品重量、委托日期等信息。編造全水分數據,折算得到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結果,并據此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還有些檢測機構偽造煤質分析委托單等原始記錄。由其他人員代替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一位業內人士說。
上述技術支撐人員解釋道:“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新生事物,社會對其普遍了解不足,重視不夠,監管不足,導致失守報告編制這一防線。”
他表示,碳排放報告編制過程一定要著重注意以下關鍵問題:重點核實燃料消耗量、燃煤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等實測參數在采樣、制樣、送樣、化驗檢測、核算等環節的規范性以及檢測報告的真實性;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等相關參數的真實性、準確性;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排放報告與現場實際情況的一致性以及有關原始材料、煤樣等保存時限是否合規等。
長期研究MRV機制的
北京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劉學之認為,從源頭阻斷碳市場的數據造假行為,亟須改革MRV機制。相較于歐盟完善的MRV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缺乏法律效力等級高的MRV基礎性法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部門規章性質,對地方政府和企業執行的法律強制性不足。
“各方都應對自己所要承擔的主體責任有所敬畏。”上述技術人員表示。
重點排放單位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咨詢機構應該在咨詢服務過程中秉持正向、客觀的態度,對其所編制的碳排放報告負責;檢測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而
核查機構承擔的工作性質有所不同,由于其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的監督性質,需履行對數據和報告核實、查證的職責,是報告質量和配額清繳的守門員。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創新監管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
唯有各方都承擔好主體責任,建立起信息公開透明的機制,將數據造假彈性空間、尋租空間降為零,將更多心血和努力花在如何
減排上,未來在碳市場交易中才不會出現一份真實報告與獲利上千萬元怎么選的荒誕抉擇。